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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潘女士拍得一处房产 拿钥匙时被叫停

2013年05月06日 14:07:35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查看评论手机看新闻字体:
核心提示:

【温州周刊37期】温籍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案人物志

  左边门面系此次拍卖标的物

  温州网讯 近日,泰顺读者潘女士反映,自己于去年11月底从拍卖会上竞买了一处房产,却在几天后被告知不算数了。潘女士说,一切拍卖程序都没有问题,拿房屋钥匙的时候,却接到泰顺县人民法院电话,被告知因为评估价格太低,此次拍卖不算数,并让她把钱领回去,佣金也悉数归还。12月26日,泰顺县人民法院向潘女士送达了一份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次的拍卖结果不予确认。本以为是铁板钉钉的竞拍结果,突遭逆转,潘女士一时没反应过来。

  司法拍卖是公正而严肃的法律行为,它本应在拍卖锤落下的那一刻而一锤定音,但是这一次,为何一锤难定音?记者为此展开调查。

  疑问一:

   缘何最后卡壳?

  5月3日,记者来到泰顺县罗阳镇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

  此次拍卖的标的物位于该镇建设南路1号。这一门牌号码是一幢六层楼的联建房,坐南朝北。1号门牌的一楼是面向建设南路的两间门面,潘女士参与竞拍的是这两间门面中东面的一间,这间门面内部结构呈扇形,外宽里窄。1号门牌西边的一间门面与其上6层楼房属另外的产权。潘女士说,在反复确认东面扇形结构的房产是一间独立产权、并不存在与其他产权混淆的情况之后,她决定参与竞买。

  在2012年11月7日的《今日泰顺》上,记者看到当时的拍卖公告:“温州天诚拍卖有限公司受泰顺县人民法院委托,定于2012年11月29日(星期四)10时在泰顺宾馆会议室举行对泰顺县罗阳镇建设南路1号一间房产,建筑面积23.42平方米,非居住,国有出让,起拍价8万元的标的进行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

  去年11月29日上午,拍卖会如期举行。经过50余次的激烈竞拍之后,潘女士以最高价18.4万元拍下上述房产,并当场签定了成交确认书,同时向拍卖公司交付了9200元佣金。12月2日,潘女士将剩余成交价款17.6万元(原先已交8000元保证金)汇到法院执行款专户。

  就在等着拿钥匙交房的时候,2012年12月4日,潘女士突然接到泰顺县人民法院的电话,院方告知拍卖搞错了,“因为评估价格太低,此次拍卖不算数。”泰顺法院让潘女士把已交的款领回去。

  次日,潘女士到法院了解详情,有关人员告诉她评估公司之前将房子价值算低了,届时会赔偿2万元至3万元给潘女士。潘女士认为即使评估公司存在估算错误,法院应该在拍卖之初及时纠正,而今,房子已经通过合法程序成功拍得,此时宣布拍卖无效,不合理也不合法。潘女士坚持要求分割拍得的房产,不同意赔偿。

  潘女士说,2012年12月5日,有两名自称该房产抵押权人找到潘女士,劝其放弃该房产,并表示也会给予相应补偿。潘女士仍然不同意。她说,拍卖不是儿戏。

  但是,不管潘女士是否愿意,2012年12月26日,泰顺法院向潘女士送达了一份“(2012)温泰执民字第32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次的拍卖结果不予确认,理由是评估价格过低,明显失实,严重损害了抵押权人等的利益。”法院由此不再给潘女士出具房产交付过户需要的手续。

  疑问二:

   房产价值几何?

  在泰顺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上,记者看到法院对此次拍卖不予确认的原因:“经审查,比较建设南路1号非居住房产(记者注:潘女士所竞拍的标的物)和建设南路1号601室套房及车库(记者注:同一门牌另一房屋)的两份评估报告,建设南路1号非居住房产和隔壁的建设南路1号601室面向建设路的前半间车库使用价值相同,但建设南路1号601室的前半间车库每平方米价格在20000元,而建设南路1号非居住房产的每平方米单价却是4270元,可见,此次评估的价格确实有误。”

  该裁定书令人产生疑惑,同一门牌的两个产权,两个同样朝向的店面,一个房产性质为“非居住”,另一个则被称为“车库”。记者了解到,隔壁所谓“车库”实际是一间南北相通的店面,中间并无任何隔断,产权上也不存在“前半间”和“后半间”的区别,而裁定书上则有“前半间”、“车库”的独立价格,并且竟然高达20000元/平方米,还以此作为参照物,认定“非居住”的标的物价格过低。

  在对泰顺法院的采访中,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案通俗地讲就是将本来是店面的标的物评估成了车库的价格。”而依照上述裁定书来看,似乎是“拿隔壁虚高的车库价格参照了店面(标的物)的价值”。

  那么,作为“非居住”的标的物到底是店面还是车库?

  对此,泰顺法院方面称,关于该标的物的性质,经办法官曾向泰顺县房管局、泰顺县规划局(现合并为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专门进行过了解,相关负责人的答复是:该房产办理证件时较早,所以登记的用途是非居住,但是考虑到泰顺目前的现状,普遍存在着第一层靠街的当店面使用的现象,而且建设南路一带的规划属于商业用途,因此,它是店面。至于隔壁为什么是车库?没人知道。

  记者此后向受泰顺法院委托、对该标的物进行评估的温州方盛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了解评估依据。该机构负责人王昌华告诉记者,评估时他们认为那是一间车库,结合标的物所在的地理位置、比较周边同性质房产价格后,作出的评估结果为10万元。

  潘女士告诉记者,当时的起拍价是8万元,自己最后以最高价18.4万元拍下。潘女士说,与她一起参加竞拍的人员中有此标的的左邻右舍,这些竞拍者对该标的房产的性质、价值知根知底,他们的心理承受价完全可以反映出该房产的真实市场价。

  疑问三:

   法定拍卖程序当如何?

  潘女士认为拍卖被撤销不合法也不合理:“对于已经成交的拍卖,就算标的错了,我也只能要,不是吗?现在有人提出评估价格低了就要撤销这起拍卖,可是,如果最终拍卖价格畸高的话,是不是只要有人提出,拍卖也可以不算数呢?”

  记者就拍卖程序向泰顺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解。泰顺县法院方面称,法院在核实了已查封的房产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后,由执行局将委托评估的材料提交给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托办),委托办提前通知案件的申请人、被执行人到场,摇号选中评估公司。相关人员在指定期限内若无异议,委托办将相关材料递交给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收到材料后,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勘查完毕后,评估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评估报告,并由委托办进行送达(无法送达时一般采用公告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若没有人对该价格提出异议的,执行局将委托拍卖的材料递交给委托办,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拍卖公司,之后进行拍卖。

  泰顺法院方面称:“此次拍卖成交后,该房产的抵押权人向执行局提出了价格异议,抵押权人称,其在房屋拍卖后才听人说起房屋的拍卖价格,他认为拍卖价远低于市场价,损害了他的权益,因此向法院反映情况。为此,执行法官向评估公司进行核实后,发现评估机构将罗阳镇建设南路1号车库与同一地址的非居住房屋混淆。因此,拍卖依据的评估报告错误,损害了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执行局依法对此次拍卖予以撤销。”

  潘女士拿着手中由拍卖公司提供的“成交确认书”和“拍卖成交确认合同”告诉记者,自己怎么也想不通,“已经确认的拍卖竟然可以因为抵押权人在事后认为价格过低而撤销。”

  泰顺法院方面告诉记者,只有在核实拍卖程序、结果无误后,由执行局向竞买人出具拍卖确认书,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法院方面认为,在确认裁定前发现了错误,根据抵押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有及时纠正错误的权力。

  最新进展:

   纠纷如何解决?

  对于法院的解释,潘女士很不满。她激动地告诉记者:“像这种法院委托拍卖的东西都不能成交,成交了之后你都不确认的话,我们老百姓的权益怎么受到保障?简单地讲,甲方和乙方,如果是私人的买卖,我定金交了以后,你要是这个房子不卖给我了,你都要双倍返还的,对不对?如果已经成交了,我100万元买你的房子,我回去想想说这个房子买贵了,我叫你把钱还给我,你会还给我吗?你也不会还给我的,是不是?民间都能对这样的交易约定俗成,为什么法院委托的拍卖,反而会无效呢?你说改就改,这种出尔反尔,这不是法院干的事情嘛!”

  潘女士说:“我希望媒体能够监督,让这个房产交割到位。我们希望法院能给我们一个合理的交代。”

  泰顺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陈祥勇告诉记者:“就法律程序而言,买受人没有错。法院方面则是作为执行和委托方,在主动纠错。此案的责任在于错把店面当车库的评估公司,而今,该公司也提出给予买受人一定金额赔偿,以弥补其损失。”泰顺法院建议潘女士在该标的物重新拍卖时再去参加竞拍。至于潘女士在原来拍卖时造成的损失,可以继续与评估公司进行协商。

  而评估公司称,潘女士提出了20万元的赔偿,与评估公司愿意给付的最高5万元相距甚远,以致无法达成协议。

  潘女士则对记者说自己坚决要求确权,她表示下一步将起诉泰顺县人民法院,为自己讨要公道。记者麻温柔实习生陈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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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产拍卖


编辑: 叶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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