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邻居建起的一幢违法建筑影响了自家的采光,但规划部门先作出处罚后撤销决定;永嘉农民季建邦做鉴定,打官司…
温州网讯 前天,季建邦又一次来到永嘉县住建局讨要说法,数名工作人员碰到他开口便称“阿邦,你来啦。”季建邦说,7年来,他来这里已经上百次了,几乎成了常客。
邻居建起的一幢违法建筑影响了自家的采光,但规划部门先作出处罚后撤销决定;永嘉农民季建邦做鉴定,打官司……采光权维权路走了7年,仍没有结果。
邻居未经审批建安置房影响采光
现年34岁的季建邦是永嘉县枫林镇东升村村民,家中有2间两层楼房。
2006年,同村村民董某在季建邦家南侧建了2间三层、局部四层加楼梯亭的房屋。据了解,董某原有的房子因诸永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需要被拆迁,枫林镇政府将其安置在此。根据安置协议书,此安置建筑层高为三层。
季建邦发现董某的房子虽然是安置房,但在建造时根本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而且实际建筑超出了安置协议的规定,属违法建筑。他还认为,董某的房子与他家距离较近,影响了他家的采光与通风。据核查,两家房子的最小间距为6.2米。
季建邦说,建安置房无可厚非,但对于董某的违法建筑,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法予以处理。
永嘉县规划建设局:推翻了自己作出的处罚
2007年4月,永嘉县规划建设局(2011年后改为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董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违法建设,要求其在7日内自行拆除第5层楼梯间及第三层北侧雨棚,其他违法建设另案处理。
然而,在自行拆除期限满后,董某未履行该决定。2009年7月,永嘉县规划建设局组织了强制拆除,拆了董某房子的第5层楼梯间。
令季建邦没想到的是,2009年9月18日,永嘉县规划建设局作出了一份撤销决定,撤销了原处罚决定的“自行拆除第三层北侧雨棚”部分。
同年9月23日,该局又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对第三层北侧雨棚及另案处理的2间四层建筑,计违法建筑面积436.72平方米,责令按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罚金6550元。这意味着,董某的违法建筑可以取得合法手续,届时季建邦的“采光权”将无法得到主张。
行政复议失败后“民告官”
2009年12月,季建邦就该处罚决定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0年4月,永嘉县政府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2010年5月,季建邦一纸诉状将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告上了永嘉县人民法院,并将董某列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季建邦认为,永嘉县规划建设局随意变更行政处罚,严重影响了他家的通风、采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在审理中,永嘉县规划建设局称,之所以变更行政处罚,是因为在2009年7月对董某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除公司认为,拆除三楼北侧雨棚必将影响下层房屋结构,造成危险后果。
同时,根据永嘉县建筑设计院作出的日照分析,董某的违法建筑,对北邻季建邦家的日照标准最少达到4小时,符合规定,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所以,该局作出“撤销决定”,并变更了之前的处罚决定。
对于永嘉县规划建设局的解释,原告季建邦提供了自行委托鉴定的“日照分析”。该“日照分析”是由温州市规划信息中心作出,认为董某房屋建成后使季家房屋的日照不能满足国家标准。
官司打赢了,“光明”还没影
尽管法院最后没有采纳双方的日照鉴定报告,但审理查明,东升村属当地旧区住宅,建筑层数以2至3层为宜,住宅日照间距最低要达到1:0.8。董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而且实际建筑还超出了安置协议规定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属违法建设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置。
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对涉案的“第三层北侧雨棚”,2007年和2009年处罚不统一,却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变更的理由。
最后,法院以永嘉县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判决:撤销该局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季建邦的官司终于打赢了,可至今,董某的三楼北侧雨棚依然遮挡着他家的采光。
副局长许诺马上解决
永嘉县住建局法制科科长瞿建武表示,董某的“违法建筑”这个事实是很清楚的。但违法建筑不一定非要一拆了之。如果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并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就符合“补办手续”的条件。如果重新调查后,证据足、适用法律正确的话,还是可以作出“补办”决定的。
为何这么多年没有再次作出行政决定呢?永嘉县住建局副局长邵永吉说,因为此事一直被当做信访案件处理,以协调解决为主。其间,该局换了3任“局长”,也有一定影响。
季建邦则认为,该局其实就是不愿意对违法建筑作出处理。“当事人可以协调,难道‘违建’的事实也可以‘协调’,打折扣处理吗?”
对此,邵永吉表态,马上把这事提上议程,并着手研究解决,尽快拿出解决方案,依法处理。记者黄云峰
原标题:永嘉一农民讨要“采光权”七年未果
邻居违法建筑影响采光,规划部门处罚前后不一 将规划局告上法庭,打赢了官司仍要不回“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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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讨要采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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