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20条《意见》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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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集体土地上的农房买卖、“农嫁女”合法权益保护、部分二、三产指标返回地安置权益的流转……这些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在昨日温州中院公布的《关于为温州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得到解答。
我市是全国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提出以“三分三改”为核心的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措施后,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诉讼纠纷和法律适用问题,亟需通过司法裁判予以明确。
据统计,今年1月至5月全市28个人民法庭按照新理念,开展涉农纠纷案件调解94件、农村巡回审判42次,初显良好社会效果。
据悉,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问题一一作了回应。记者截取读者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集体土地上的农房买卖
不轻易宣告无效
鉴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特殊性,以前,各地法院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基本不予支持,只是对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民房买卖合同认定有效。现在,各地法院将依法保护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严格按照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执行,不轻易宣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农嫁女”合法权益
平等保护同等对待
她们是一个特殊群体,以前,绝大多数法院不受理侵犯“农嫁女”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被侵害案件。现在,各地法院将对“农嫁女”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和同等对待,即“农嫁女”户口在本村且在承包时拥有土地的,法院支持其对征地补偿费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分配权的请求;法院支持“农嫁女”请求享有除征地补偿费以外的其他集体经济收益同等分配权;“农嫁女”与城镇居民、外村村民结婚,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在嫁入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其请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分配权的,法院也将予以支持。此外,在册农业户口的“农嫁女”、丧偶妇女、离异妇女、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等人群的合法权利也将受到法院保护,其同样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
二、三产指标返回地权益
纳入司法保护范畴
三产指标返回地是我市城市化进程中较为独特的现象,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三产指标返回地安置纠纷的权利性质和流转行为的效力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现在,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三产返回地安置权益的互换、调剂等民事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受让方为城镇居民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返回地安置权益,已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或者在诉讼辩论终结前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法院可予以保护。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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