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首例微博侵权案判决 被告要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2013年06月10日 08:24:18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1600元;胡某对一审结果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诉

  温州网讯 温州首例微博侵权案一审有果。昨天,鹿城区法院就此案宣判,微博“恶评”构成名誉侵权,被告胡某除了公开赔礼道歉外,还要赔偿受害人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1600元。

  女子陈某、男子胡某都是市区人,均出生于1981年。两人曾是邻居,也曾有借贷纠纷。陈某是一家私营网店店主,她注册了微博账号,平时经常发布代购产品信息。

  据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23日,胡某在陈某的微博上留言,指责她“诈骗”、“到处借钱赖账”。陈某发现后找胡某理论,胡某没有露面。陈某一气之下,拿走胡某放在门口的鞋子。为此,胡某报警,可警方认为陈某拿鞋的行为不构成盗窃。之后,胡某以陈某拿走他鞋子为由,用另一个微博账号发帖说“女老板偷鞋”,并附上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这条微博被众多网友转发。

  4月7日,陈某以胡某侵犯她的名誉权为由向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余元。此前,她到温州市华东公证处进行公证,对相关微博、网页等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5月7日,鹿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法官审理后认为,胡某通过微博发布含有“诈骗”、“女老板偷鞋”等内容的帖子,其行为已侵犯陈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某主张胡某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文字、赔礼道歉以恢复其名誉,并赔偿公证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在网络上发布的侵权文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相关微博、网站,以及一家温州市级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向陈某赔礼道歉,并且致歉内容需要经过法院审查许可。若胡某不主动登报致歉,法院将选择一家温州市级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胡某承担。关于经济赔偿方面,胡某赔偿陈某公证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昨天宣判后,胡某对一审结果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诉。

  “有怨言发牢骚、网友在网络上‘吐槽’需把握一个度。”经办此案的法官提醒,互联网和传统的传播媒介相比,传播速度快,很多发牢骚的帖子会被断章取义,致使不知情的网民盲从跟帖,形成负面评论。这些负面评论积累后会从量变发展到质变,使不知情的网友产生误解,对他人造成伤害。因此,网络“吐槽”需谨慎,不然容易惹官司上身。

  另外,据鹿城区法院透露,胡某在今年3月向法院起诉,状告陈某拖欠50万元不还。法院受理后胡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陈某的房产及车辆。

  4月27日,鹿城区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某向胡某返还50万元本金及利息。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N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 黄云峰 |编辑: 叶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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