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副科长醉驾上演“换血计”

2013年06月18日 07:20:50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瓯海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科长陈某醉酒驾驶被查 陈某母亲和交警一大队协警潘某勾结将血样调包

  温州网讯 一人醉驾被查,现场呼气测试仪显示酒精值为10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次日,当事人的血液被送去司法鉴定部门检测,检出的酒精值却只有20.7mg/100ml,仅够得上酒后驾驶。

  酒精数值突变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昨天,交警部门给出的答案是——血样被调包。

  公职人员醉驾被查

  37岁的陈某是瓯海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科长,近来却突然间消失。很快,陈某醉驾被抓的消息开始在同事间流传开来。

  对于这种传言,瓯海区审管办一位负责人表示也只是听说,未收到警方正式材料,“月初,那天一大早,陈的母亲给我发了条短信,说她儿子临时有事要请假。后来,我就联系不上他了。”

  该负责人称,陈某平时工作表现不错,人缘挺好,所以去年底经民主推荐,得以升职。一名同事这样评价陈某,“平时为人不错,但有时候会犯糊涂。”

  交警部门发布的信息称,6月5日23时34分许,陈某酒后驾驶车辆(记者查实为黑色宝马车)途经锦绣路锦瓯桥前时,被市交警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检测结果是10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按照相关规定,公职人员醉驾除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将被开除公职。

  抽检的血样被调包

  当晚,陈某被带去医院抽血。

  按照正常的流程,醉驾者的血液被抽取之后,要送去刑侦部门检测,待结果出来之后,再做出处理意见。

  交警透露,夜间查处的醉驾者经医院抽血后,因刑侦部门无人接收,血样会暂时保管在交警队,次日再由民警送检。

  6月6日下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提取的血液作出鉴定意见,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属酒后驾驶。

  吹气检测的数值为106.5mg/100ml,而血液检测却降至20.7mg/100ml。这一数值的变化,使得整个事件的性质大变,由先前的醉酒驾驶变为酒后驾驶。

  按照相关法律,普通小客车驾驶员酒后驾驶将被处以记12分,罚款2000元,扣证6个月的处罚。这样的处罚比醉驾轻得多。

  民警介绍,如果是喝白酒,血液检测数值一般比吹气检测要高;如果是喝啤酒,可能吹气检测的数值比较高。“不过,吹气检测的数值与血液检测的数值相差不会特别大。”

  警方称,由于鉴定意见中的酒精含量成分和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的结果相差极大,市公安局组织人员对该案件进行核查。经查实,发现交警一大队协警潘某和陈某母亲王某内外勾结将陈某血样调包。

  血样如何被“偷梁换柱”?

  记者了解到,要想将血样调包,无非是两种途径,一种是在血液储藏室进行调包,另一种是在送检途中被调包。该起事件中,当事协警正是通过第一种途径进行调包。

  换血事件在网上传开之后,不少网友猜测,协警“拿当事人母亲的血液去替代”,导致东窗事发。

  “这样的说法不是特别准确。”有知情者透露,陈某的血样并非全部被换过,只是掺入一部分其母亲的血液,进行稀释后,酒精值自然会下降。不过,陈某与其母亲是两种不同血型,结果被查了出来。

  对于血样调包的过程,交警部门并没有做出回应。

  “这个协警过来已经6年了,平时工作也比较突出,发生这种事情想都想不到。”一位民警感叹,当晚并非只有协警值班,只不过那天查获好几起酒驾,民警都忙着整理材料,稍有疏忽被他有机可趁。

  有无交警牵涉其中?

  按理说,涉及血液这样的证物,执法部门应该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换血事件发生后,不少网友质疑交警部门的管理水平,甚至怀疑有民警牵涉其中。正如一名网友所说,“协警是炮灰。有成绩是交警的,出了事是临时工干的。”

  记者了解到,市交警一大队会有专门的冰柜储存血样,但平时没有上锁,这让其他人有可趁之机。

  多位民警表示,网友的说法并不准确,该事件完全系协警潘某所为,并没有执法人员牵涉其中。

  而知情者透露,当事协警潘某和陈某是老乡,所以才暗中帮忙。

  对于网友的这个疑问,交警部门也没有做出专门的回应。

  根据警方公布的信息,目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三人分别是陈某、潘某以及陈某的母亲王某。

  调包血样当何罪?

  协警犯事已经不是第一回,而交警部门给出的理由大都是“警力不足”。对此,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表示,治安管理的调查取证、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本应由法定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而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协警办案、协警取证现象,直接影响了办案质量,甚至造成恶劣影响,值得深思。

  吴建胜分析认为,依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涉嫌徇私枉法罪,故意调换、毁灭、伪造证据的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本案涉案人员为协警,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因此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

  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若为公职人员,除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其母亲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若情节严重,亦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N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作者: 记者 徐再杰 |编辑: 叶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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