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涉容留卖淫罪被拘 看守所内昏迷后送医死亡
核心提示:
老家安徽宿松县女子施美香在南京一浴室打工,不久前,南京警方查封了该浴室,老板提前接到“通知”跑了,打工一个多月的施美香却以“容留他人卖淫罪”刑拘。一个月后的深夜时分,施美香在看守所蹊跷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当地警方半夜将施美香的丈夫阎君接到派出所,让他为施美香办理了“取保候审”。当他赶到医院时,却收到了一份“病危通知书”。
十天后,施美香抢救无效死亡。“她是在取保后死的,与我们无关。”南京看守所对家属说。
宿松女子以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刑拘
丈夫:她只是在前台负责发放拖鞋和钥匙,每月工资1500元
36岁的宿松女子施美香,死得不清不白,因为她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南京警方尚在立案侦查期间,6月15日凌晨,她在看守所突然出现深度昏迷,被戴上脚镣送往医院抢救,十天后死亡,致死也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
“她在浴室里只是在前台负责发放拖鞋和钥匙,每月领取工资1500元,浴室是老板开的,怎么是她容留?”施美香的丈夫阎君实在想不通,为什么真正的老板会提前跑了,反而将一个打工的女子刑拘?
施美香被抓是在5月16日的下午,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阳沟街派出所突然查封了宏泉浴室,施美香和多名年轻女子被警方带走,不久后,其余的女子被放走,警方却以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对施美香进行刑拘,羁押在南京市看守所。
“浴室的法人代表提前接到‘通知’跑了,施美香却成了替罪羊,查封前是谁通知了老板?”阎君称,该浴室共三个外地老板,警方一个都没抓到,明显是接到了“内部消息”,施美香被抓的前一天曾告诉阎君,一位女老板说要出事了得出去避避风头,但“你们打工的没事,不用怕”。
据介绍,施美香以前在超市打过工,每月工资七八百元,今年4月初才来到宏泉浴室,来之前在老家帮广告公司粘贴广告纸。
警察深夜上门接其丈夫办理取保候审
签字后,派出所所长:施美香在医院抢救,你赶紧去吧
阎君与施美香结婚十四年,女儿不到七岁,施美香被关进看守所后,急坏了阎君,他本来以开租车谋生,为了尽快让妻子“出来”,他四处奔走找警方说明妻子的情况。“但没人理睬我,更没人愿意相信施美香只是打工的,坚持不放人。”
6月15日凌晨3点半,睡梦中的阎君被紧急的敲门声唤醒,阳沟街派出所的秦警官突然来到他家里,提出让他去阳沟街派出所签字,为施美香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察觉蹊跷的阎君被带到了阳沟街派出所。
“在派出所,所长告诉我说,施美香出现了一些情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阎君说,在听说出了情况后,他不肯签字,但所长说,这个字必须签,这是法律规定。办理好取保候审手续后,阎君急忙询问妻子在哪里,“这时候所长说,施美香在江苏省人民医院抢救,你赶紧去吧。”
带着不祥的预感,阎君急忙赶到江苏省人民医院。在告知医护人员自己就是施美香的家属后,医生给了他一张病危通知书,阎君说,他当时差点昏厥过去。
入院第二天脑死亡,十天后停止心跳
警方提供施美香昏迷前半小时“可怕”视频
在施美香的抢救病历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进入医院时她已经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她来时脚上戴有脚镣,由于情况很危险,从病情考虑,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解除了刑具。”一名参与抢救的护士说。
第二天,医师宣告施美香脑死亡。随后,医院为抢救施美香,采取了多种医疗措施,但不幸的是,6月26日中午12时45分,施美香停止了心跳,医院宣告其死亡。
家属要求查看施美香在看守所的监控录像,看守所提供了其昏迷前后半个小时的录像画面。监控画面显示:施美香在昏迷前的5分钟,还在看守室夜间值班,可能是过度疲劳,不停地打哈欠。在凌晨1时30分交班后,1时34分,躺在床上的她突然手舞足蹈,时间持续五六分钟,同监室的人进行按压后,施美香突然一动不动,于是同监室的人按门铃报警,但连续三次报警,才有值守警察过来。1时55分,施美香被抬出,2时10分被送到江苏省人民医院。
看守所为何只提供这一段短暂的录像?在此之前,施美香有没有长时间疲劳工作和接受违规审讯?家属感到质疑,却也不得而知。
家属质疑警方玩“金蝉脱壳”
死者家属:看守所说死亡发生在取保候审后,他们没有责任
家人与警方就其死亡责任的发生争执。
“我们多次找看守所讨要说法,但看守所说施美香不是羁押期间死亡,是在取保候审后死亡,且是因病正常死亡,看守所没有任何责任。”大哥施国和说,看守所的说法让家人无法接受,施美香是戴着脚镣从看守所送往医院的,说明处于羁押状态,当时已经深度昏迷了,取保候审只不过是警方玩的“金蝉脱壳”,想以此推脱责任。
记者联系上南京市看守所祁指导员,在听明记者提出施美香如何死亡,以及看守所管理是否有违规范的采访来意后,他未做正面回答。
“请问你们如何看待施美香的死?看守所是否存在一定的责任?”
“你认为呢?”祁指导员反问记者。
在阳沟街派出所,值班的夏警官接待了记者。“施美香是打工的,是否有条件容留卖淫?有无违规审讯和刑讯逼供?在其处于深度昏迷的情况下半夜突击取保候审,是否甩‘包袱’?”面对记者的提问,夏警官在请示所领导之后,答复称:“这些都不好说。”
就施美香死亡事件,记者采访了伟易律师事务所陈律师。陈律师说,看守所收押嫌犯,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施美香的死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其本身就有脑部疾病,不符合关押条件,那么看守所就不能羁押;另一种是其身体条件符合关押,但因为精神长期紧张和过度疲劳,或者看守所内有违规行为(需要看守所提供关押期间全部的监控录像),诱发了施美香脑部疾病死亡。但不管哪一种可能,既然收押了施美香,那么施美香的死看守所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必须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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