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门未关中巴急驶售票员被甩出车外 遭受碾轧致死

2013年07月16日 07:02:07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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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中巴车门未关,司机急忙起步行驶,不料售票员被甩出车外,这还不算,中巴车后轮碾轧过售票员的身体致其死亡。平阳县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死者家属最终获赔89万余元。

  陈某40岁, 2011年8月进入平阳县第二运输公司当售票员。

  今年3月,司机林某开着中巴客车从机场返回水头时,陈某是车上售票员。车到平阳县鳌江镇新河北路路口时,有一批乘客要下车。中巴车停靠路边,乘客下车后,在车门还未关的情况下,林某急忙起步开车了,造成陈某被甩出车外,紧接着中巴车的右后轮碾轧过陈某的身体。陈某随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因交通肇事被平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事后,中巴车所属的平阳县第二运输公司赔偿死者家属42.5万元。林某也给了家属一个1.8万元的“红包”。

  今年5月,死者家属将司机林某、平阳县第二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1万余元。经法院认定,损失的金额为89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出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要不要赔钱是这起官司的一个焦点。

  原告方认为,陈某虽然是被甩出车门外,但事实上可以说是陈某未上车导致被中巴车碾轧致死。死亡结果发生在车外,因此,陈某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的险种内先行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在车外被碾轧就属于“第三者”进行认定,受害者是车上售票员,此案不属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理赔范围。

  法院认为,平阳县第二运输公司作为法定车主应对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陈某是在客车未关闭车门情况下起步导致被甩出车外,继而被车右后轮碾轧造成死亡,在这一过程中,客车一直处在事故发生的进行当中,陈某仍属车上人员,不能成为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陈某的死亡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赔偿范围理赔对象。一审判决平阳县第二运输公司赔偿死者家属47万余元,不包括此前已赔偿的款项。潘贤群华萱

N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 |编辑: 叶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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