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轮奸陪酒女无罪 这样的律师人品待鉴

2013年07月16日 16:22:13来源:东方网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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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陪酒女"也有法律尊严

  李某某因涉强奸案被公诉,其代理律师可谓一波三折——先是两任律师辞掉委托关系,后是新的代理律师声称将做无罪辩护(据7月15日《深圳晚报》)。

  据报道说,李某某的父母之所以要求辩护律师为自己的儿子做无罪辩护,一是质疑受害者是酒吧的“陪酒女”;二是认为从酒吧离开到案发酒店,受害人都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其潜台词很明显,无非是认为受害女孩是心甘情愿与李某某等5人“轮流发生性关系”,或即使是被强奸,因其是“陪酒女”,李某某也是“无罪”。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始终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法律地位不仅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更没有职业与职业之别,尽管“陪酒女”甚至“性工作者”在我国不被法律所承认,不是合法职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人格尊严就不受法律保护,她们不仅与我们每一位“正当职业”者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对其实施不法侵害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公平惩罚。以此为理由或是借口,要求辩护律师为自己儿子做“无罪辩护”,不仅是对受害人人格的不尊重,更是对国家法律的无知。

  众所周知,无论是媒体公开报道,还是办案警方的公开回应,李某某所犯的皆是“强奸罪”,并且还属于强奸罪中依法从重的“轮奸”犯罪,李某某还是主犯,尽管李某某犯罪时年龄尚未成年,属于减轻处罚的法定范围,即便如此,如果犯罪情况属实,李某某也难逃法律制裁,无论法庭作出怎样量刑,李某某也是有罪之人,李某某父母可以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辩护律师也有做无罪辩护的权利,但从事实上看显然缺少充分的证据支持,也就是说没有可做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相信为李某某做辩护的一二任律师也是出于这个原因,才不得不选择退出。

  媒体的报道或许存在某些与事实不符的地方,但媒体报道也并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法律证据,李某某是否犯有强奸罪,还需要一系列充分的法律证据来证明,尽管如此,受害人是否为“陪酒女”也不可能会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即便是从事性工作的“失足妇女”,在违背其意志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也属于法律认定的强奸犯罪,至于受害女是否存在明显反抗,也不能仅从动作反应上来认定,一个弱女子,面对一帮青壮年男性的包围,心理的恐惧也会促使其不敢做任何反抗,但这绝不意味着就是意志的顺从,而且在这种情境下实施的轮流强暴,只能说明其情节更加严重恶劣,更用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李某某母亲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反以此认为自己的儿子是“无罪”,并要求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同样身为女性,何以为了孩子就对女性如此的不尊重?

  不可否认,无论从知名度上还是社会地位以及家庭的经济财富上,案件受害女都不能与李某某的父母相比,但别忘了,无论受害女是何等的没有社会地位,是如何没有光鲜的职业,家境是怎样的贫寒,她在法律面前依然和我们每一个人有着相等的地位和尊严,她的人身合法权益同样不能受到任何非法侵害,这也是一个法治社会起码的准则,相信公平、公正的法律既不会为舆论所左右,更不会倾向任何一面之词,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让人信服的公正判决。

  延伸阅读:李天一的不同律师

  2月28日,警方称因李某某等涉嫌强奸案“案情复杂”,李某某被延长拘留一个月。3月初,李某某的第一任辩护律师袁诚惠辞去代理职务,知情人士称因“委托人的一些想法让律师感到通过法律程序很难办到。”

  5月30日,李某某的第二任辩护律师薛振源,因“案情复杂”且李某某母亲要求为儿子辩护的难度较高等原因,辞去辩护工作。7月4日,海淀检方称,因案情“极其复杂”,已将该案退回海淀警方继续补充侦查。

  7月10日凌晨,李某某的新任辩护律师陈枢、王冉,在其个人博客发表声明称,媒体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和老艺术家。7月11日,受害人杨女士则委托其辩护律师田参军发表声明称,陈、王两位律师的做法,令杨女士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

  “只为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署名为“娃娃洗澡”的黑客,在陈、王两位律师发声后不久,也向王冉律师所在的律所网站发起了攻击。这句话被留在了网站首页上,同时律所合伙人页面的头像也全部被修改。

N来源:东方网|作者: |编辑: 林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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