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官挪用移民款为村里造路 触犯法律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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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永嘉有两名村官,平时为村集体的事情也算尽心尽力,可他俩因挪用移民款为村里造路,因此站上了被告席。永嘉县法院就此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特定款物罪,两名村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张甲、张乙,永嘉东城街道金竹垟村人,现年分别67岁、66岁,案发时分别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当地人反映,两人在职期间为村集体公益事业多方奔走,不计个人得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金竹垟村开展康庄工程建设,可面临资金困难。尽管村两委想方设法、多方筹资,使得康庄工程顺利开工,但总体建设资金缺口仍然很大。面对窘境,张甲、张乙想到了移民款。
2006年,张甲、张乙在该村村民柯某等3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们需要移民为由向永嘉县财政局、扶贫办申请了3万元移民补助款。
移民补助款到账后,张甲、张乙并没将该特定款发给该3户村民,而是私下决定将该移民款用于康庄工程建设。据相关规定,移民款必须用于移民事宜,而康庄工程不在此列。
2008年,该村账目公开,一些村民得知此事后向有关部门举报。去年4月,张甲、张乙向警方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张甲、张乙挪用用于移民的款物,此行为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温都记者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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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款物,是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的款物,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用。
我国刑法规定:挪用用于移民等特定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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