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停车挨罚告城管 一审判决城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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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7月17日讯(记者 张湉 通讯员 鹿轩)将自备车停在空地上却吃了城管一张50元的罚单,车主一怒之下将城管告上法院。经过两个多月,温州轰动一时的“人行道违停案”终于有了答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鹿城区城管执法局在本案中并无不当操作,获得胜诉。
【案情回放】
今年5月2日,鹿城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市区何先生所有的轿车停放在温州市鹿城区惠明路(学院中路至黎明路段)市歌舞团门前空地上。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人行道违法停车通知书》张贴在何先生的车辆驾驶室侧玻璃上,并拍照举证,何先生随即赶来将车辆驶离。
5月6日,何先生向鹿城区城管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辩,认为其停车的地点不属于人行道范围,鹿城区城管执法局经过审核后认为何先生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同月15日,鹿城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以何先生罚款50元。
何先生不服,认为鹿城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于今年5月23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鹿城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据法院查明,何先生停车地点属鹿城文化中心用地范围,该区域与惠民路及相邻居民区道路有明显落差,以路缘石予以分隔并铺设地砖,没有围墙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封闭,也没有施划停车泊位。
法院认定:何先生停车地点视为“人行道”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鹿城区城管执法局具有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的规定,道路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所谓“人行道”,是指除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公共停车场外,主要功能为提供给不特定行人通行的场所。
何先生车辆停放区域虽然属于鹿城文化中心用地范围,但是这块区域是开发的公共场所,与城市道路相接,行人可以自由通行,所以应当纳入到道路交通管理范围。
因为这块区域有路缘石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加以分隔,并且提供给不特定行人通行,鹿城区城管执法局根据这块区域的性状、功能、将其认定为城市人行道,并无不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何先生在没有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放车辆,客观上影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符合法律关于罚款50元的情形,鹿城区城管执法局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鹿城区城管执法局在本案中适用简易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驳回了何先生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对于何先生来说,他认为自己为了“50元”的行政处罚打官司,并不是与50元较真,只是想知道,很多人都在市歌舞团门前空地上停车,这块地是否属于人行道,让法院主持公道。对于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结果,何先生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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