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原社保局医保处处长受审 受贿11.2余万元

2013年07月22日 14:09:26来源:温州网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蔡某利用担任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医保定点机构及医包定点零售药店的行政审批过程中,给予温州都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麻某、温州和平整形医院院长薛某等人帮助和照顾,使得上述8人所在单位顺利成为温州市医保定点机构或温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庭审现场 (叶卉 摄)

  温州网7月22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鹿轩) 7月22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内开庭审理原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以下简称“温州市人力社保局”)蔡某受贿一案。温州市、区两级纪委、市直各机关共计200余人旁听此案。

  1970年出生的蔡某,自2007年9月10日被任命为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医疗保险处处长一职务,之前,一直担任该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职务。

  2010年至2013年间,蔡某利用担任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医保定点机构及医包定点零售药店的行政审批过程中,给予温州都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麻某、温州延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温州一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卢某、浙欧大药房胡某、温州仁和药品零售邮箱公司周某、鹿华药店王某、福音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李某帮助和照顾,使得上述8人所在单位顺利成为温州市医保定点机构或温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蔡某共从中收受IPHONE(苹果)4代手机一部,及人民币11.2万元。

  2013年3月13日,蔡某到中共温州市直机关纪工委后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而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22日上午的庭审现场,蔡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否认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人员提供帮助和好处。

  公诉机关认为,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构成了受贿罪。鉴于蔡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法院对其作出9年至9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

N来源:温州网|作者: |编辑: 戴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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