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成谣言温床治理困难多 学者:实名制行之有效

来源:人民日报作者:2013-07-24 06: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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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张芳曼

  制图:张芳曼

  眼下,微博、微信越来越成为人们发表观点、交流信息的工具,但微博、微信上涉嫌抄袭、侵权、恶意攻击等现象也随之多发。如何认定构成微博、微信侵权?侵权者该承担何种责任?在这些方面经常面临法律空白。因此,随着使用微博、微信的人越来越多,完善法律法规,引导微博、微信发挥正能量并减少侵权争议,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编者

  莫让“微博”变“危博”

  黄庆畅吴天添

  微博也是双刃剑,它在满足人们信息需求的同时,也混杂着各类虚假信息和谣言,让人真假难辨,甚至影响社会安定。

  人人自“微”,微博成谣言的温床

  5月3日,安徽女青年袁某在北京京温商城坠楼身亡。此事发生后,马某在微博上发布袁某被强奸而警方拒不立案的不实信息,被大量转发。彭某等13人利用互联网散布袁某死因的谣言,经过微博的发酵,导致5月8日大量不明真相的民众聚集在京温商城门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今年3月开始,我国多地出现H7N9禽流感疫情。该种禽流感病毒在国内尚属首次发现,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及担忧。然而,各地通过微博散布禽流感疫情虚假信息的情况却此起彼伏。这些谣言触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在社会上引起极大恐慌。

  诸如此类的事件早已屡见不鲜。据中国社会科学院6月25日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数据显示,在过去一年的100件微博热点舆情案例中,事件出现谣言的比例超过1/3。各类热点事件引爆微博,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不经意间成了谣言的温床。

  微时代下,人们可以通过微博畅所欲言。然而,这种人人自“微”的行为也给谣言提供了可乘之机。尽管一条微博最多只有短短的140字,谣言却有可能让其变成“危博”。对于造谣者来说,谣言也许只是一时逞口舌之快,却可能造成现实影响,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界定模糊,微谣言治理困难重重

  对于微博上的谣言,人们深恶痛绝。前文提到的案例中,不法分子最终都受到了行政拘留等处罚,有关部门也为治理微博谣言开展了大量工作。然而,微博上的谣言仍时有发生,屡禁不绝。

  为何微博会成为谣言滋生的新土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微博上出现谣言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微博平台本身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部分造谣者心存侥幸,传播速度的飞快也会让他们产生“法不责众”的心理;法律对于“谣言”没有清晰的界定,在监管上缺乏标准,公众有可能难以把握规范自身行为的尺度;相关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以及政府权威信息发布的不及时,也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土壤。

  诚然,微博上出现谣言,与现有舆情复杂多变、信息传播碎片化、把关人责任缺失等原因不无关系。但是,如果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来反思,后两个原因更值得关注。“针对微博谣言,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都有相关规定,但仍存在很大不足。”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谈道,“例如,究竟是将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还是故意捏造、传播产生破坏性影响的信息认定为散布微博谣言,或是在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区别故意和过失等,这些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

  同时,谣言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政府的缺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教授表示:“在一些权威信息的发布上,政府效率不高,回应不足,容易引发公众怀疑,也为谣言的生长留下空间。”如果政府能够赶在谣言产生之前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就可以有效地将谣言遏止在“摇篮”内。否则,谣言就可能取代真相,横行于微博上。

  微博谣言应当怎样治理?表达自由与不当言论的界限何在?如果处理不当,一方面可能纵容谣言传播,另一方面又有可能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立法缺失和政府监管能力的不足,再次暴露了这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下的第一款便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对此,王敬波认为,该法的规定主要限于三个方面:缺乏依据、破坏公共安全、主观故意。但是,这些问题在具体实践中缺乏明确标准,处罚上面临着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的难题。

  多管齐下,让微谣言无处可逃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治理微博谣言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有法律体系中,尚无直接针对微博的相关规定。”在解志勇看来,治理微博谣言,需要对症下药。“目前涉及微博的法律规定中,大多数是行业规范,是一种软性的约束。而其他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针对性不强。”可见,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的监管作用,完善立法是关键。

  法律对于谣言的界定不明确,是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解志勇认为,真正的谣言是一种对事实的歪曲、一种虚假的表述,使别人相信并做出错误的判断。法律上必须明确这一边界。对于一些信息,仅作出单纯的评论性转载,应当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不能作为谣言进行处罚。刘德良则认为,需要区分事实意义与法律意义上的谣言。事实意义上的谣言通常是没有真实依据的虚假信息,而法律上的谣言还要具有现实的危害后果,例如造成恐慌和社会混乱等。这些后果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明确的认定,而这也是谣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对于不同行为人要进行不同的区分。王敬波认为,在微博谣言的认定上不宜界定过宽,同时造谣者与转发者承担的责任不能完全一样。

  微博上的谣言需要治理,更需要防范。刘德良指出,当前法律对于网络运营商监管义务的规定中,更多的是删除、禁言等事后行为,而缺乏相应的事前监管和过滤。因此,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微博运营商的事前监管义务,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

  另外,微博实名制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解志勇认为,微博实名制有利于规范用户发言,净化网络环境。然而,并非有了实名制就万事大吉,还需要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例如,实行实名制后,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或被公权力部门滥用,消除民众的顾虑。只有增强法律制度间的衔接配套,实名制才会更好地发挥作用。

   “微作品”也有著作权

  张洋王莘

  前不久,职业摄影师侃哥Photography发现自己微博相册的一张照片被挂在一个叫做“美国打折网”的法人微博里,照片裁剪掉原图水印,添加了“美国打折网”水印字样。

  对此,侃哥Photography发了一条微博控诉美国打折网的侵犯行为,并附上印有“@侃哥还在PhD”的原图和印有“@美国打折网”的盗图作对比,呼吁大家抵制盗图行为。

  这条微博被广泛转载,网友纷纷留言谴责盗图者,甚至有位网友打趣道:“支持侃哥,下次全屏打水印吧,就不怕被盗了。”

  只要是作者原创的,都应受法律保护

  在微时代里,相信很多人都有类似侃哥Photography的遭遇。对此,我们如何是好呢?

  一些网友认为,微博、微信原本就是用来分享和传播资源的网络交流平台,只要不将他人的资源用于商业目的,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也有网友认为,即便是在网络环境里,大家也应该享有著作权,并得到尊重和保护,盗贴、盗图行为应当被严厉打击。那么,微作品究竟有没有著作权?该不该被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微博首先必须成为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认为,一般来说,微博用户上传自己拍摄的照片、制作的影音,都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是毋庸置疑的。

  有争议的是文字类微博。一些人质疑,由于文字微博发帖字数限制在140字内,短小精悍的表达未必就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此,崔国斌指出:“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并没有字数限制,只要是作者独立创造并且内容能够表达作者一定思想和个性的,就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法网无边,“微作品”也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据了解,目前我国有很多法院已经确认了一些10个字以内的广告短语,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比如“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世界风采东方情”等,他人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的,都会被认为是侵权,140字的微博也不例外。

  四种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在微博里,为什么尊重别人著作权的意识就变弱了呢?

  “这和微博的特殊环境有关。”北京市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许超解释,微博倡导分享与围观,这或多或少地会降低人们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意识,也会让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经原创用户默许的。于是,侵害微博用户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玩微博的人都知道,微博里每一条帖子下面都有四种选择:赞、转发、收藏和评论。“直接点击转发,既分享了帖子,又不构成侵权。”新浪公司法务专员张喆介绍,只要用户创设微博,同意注册协议条款,就视为默许别人使用微博转发其微博内容,转发微博会保留原作者署名,因此不构成侵权。

  许超认为,除了使用微博的转发功能,以下三种情形也不属于侵权:

  一是自己通过微博评论别人的微博内容时,不可避免地要引用原文,不构成对别人著作权的侵犯;

  二是在微博上使用一些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不是侵权行为;

  三是在微博上只转发地址信息,并未复制拷贝,其他网民看到的也只是原创者所发布的内容,这种行为就像搜索引擎提供一个地址一样,不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户提供链接的行为起到帮助第三方传播侵权内容的作用,那么就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帮助侵权行为。”许超说。

  哪些属于侵权行为呢?据新浪公司法务专员张喆介绍,2012年至今,新浪微博通过线上便捷途径处理的著作权纠纷达2000余件,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抄袭、盗链、微博配图侵权以及冒用商标等。另外,将其他网站内容摘取一部分发表在自己的微博里,是对原网站著作权的侵犯,也属于侵权行为。

  追究侵权责任,微博运营商可发挥积极作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确认用户的微博具有著作权,盗贴、盗图行为就会侵犯著作权人多项法定权利,如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要追究侵权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在现实生活中,微博侵权案件最后真正对簿公堂的少之又少。“单个微博作品的市场价值有限,微博用户在侵权发生之后,如果选择走司法程序进行维权,则要付出很大的举证和诉讼成本。而维权成本要远远高于微博作品本身价值,主动维权或诉讼可能得不偿失。”崔国斌说。

  对此,崔国斌建议积极发挥微博运营商的作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微博运营商没有义务事先审查用户发帖行为,以防用户侵权。”崔国斌认为,如果运营商不知道或没有理由应当知道微博用户正在侵害第三方权利,那么运营商不承担责任。但是,微博运营商可以主动作为。当著作权人发现其他用户的侵权行为,并向微博运营商发出侵权通知的情况下,微博运营商有义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定的“通知—删除”规则,处理此类侵权通知,及时删除侵权作品。

  崔国斌补充道,平时,微博运营商也可以采取一定的预防惩治措施,比如鼓励举报、限制发帖、查封账号等,促使更多人合法地转发帖子而不是直接盗贴、盗图。

  此外,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为避免侵权行为的出现,可以使用各种技术措施,如在数字化作品中使用电子水印。如果他人在网上擅自实施修改、复制等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根据电子水印来识别作品真伪,甚至找到侵权主体,从而追究侵权责任。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温网编辑|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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