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被拍卖房主称不知情 法院表示一审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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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岳麓区法院,陈铭(左)正就房产事宜进行协调。图/潇湘晨报滚动新闻实习生韩森旗)
红网长沙7月24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向帅实习生李浩)47岁的陈铭,家住湖南华容县,早先他和老乡姚正辉合作开发常吉高速。2008年,姚正辉以该项目的名义,通过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向长沙市某银行申请1500万元贷款,陈铭被当成反担保人(编者注: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陈铭说签名是伪造的。
2010年,因没有还清贷款,担保公司将姚正辉和陈铭等诉至岳麓区法院。法院在陈铭没收到司法文书、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要求他为姚正辉承担贷款债务偿还。
日前,陈铭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帖讨说法,称岳麓区法院错误判决,将其价值200多万元的合法房产贱卖。
对此,岳麓区法院23日接受采访时解释,陈的房产当时评估价为83万余元;长沙中院裁定结果出之前,拍卖程序已走完;一审过程存在瑕疵,如果法院人员有违法纪,一定会严肃查处。
200多万元房产遭法院贱卖?
2011年至2012年4月,陈铭在华容县城关镇的两处房产被查封、评估和拍卖,而走这一系列程序过程,他却不知情,也没收到任何司法文书。
“价值200多万元的房产,被法院以84万元的价格拍卖。”陈铭说,凑巧的是其受买人却是这个门面15年的租赁户孙某,“(孙某)自始至终也没透露法院拍卖房产的任何信息,这其中肯定存在利益瓜葛。”
陈铭说,2012年7月,孙某去华容县房产局过户他名下房产时,他才得知实情。
岳麓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熊瑛说,陈铭之所以没有收到司法文书,“是因为执行人员多次赶到华容,结果没找到人”,法院最终只能在人民法院报上登报公告。而一审判决没有进行笔迹鉴定,是庭审被告方所有主体均未到庭,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对担保公司提供证据放弃质疑权利,同时执行房产拍卖这一系列程序时,执行人员、法警多次赶到华容县,但其家人一直回避,最终都没能找到陈铭。
岳麓区法院审监庭庭长张浩说,一审作出民事判决书后,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陈铭的房产进行了续查封,并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估价。随后,7人参与公开竞拍,其中孙某以84万元竞得房产。张浩说,陈铭所说的房产价值200多万元,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2011年11月,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房地产估价,“当时市场价格为83万余元”。早在一年前,陈铭也曾请人评估过,“当时的评估价为82万余元”。
法院为何同意强行给房产过户?
岳麓区法院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陈铭对该判决并不服。2012年12月19日,陈铭向长沙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最终裁定结果为,指令岳麓区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2013年6月8日,岳麓区法院将《保证反担保合同》上的签名字迹与陈铭提供的样本,送到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经过鉴定,两个“陈铭”签名字迹并非同一人所签。
“岳麓区法院却置若罔闻,无视中院裁定和笔迹鉴定结果。”陈铭说,7月9日,岳麓区法院却下达裁定,他的房产不予执行回转,如有不服,可向长沙中院提出复议。他还没来得及向长沙中院提出复议,岳麓区法院在裁定书下达几天后,7月13至17日,打电话、发函给华容县房产局,要求为受买人孙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裁定结果出之前,拍卖程序已走完。”熊瑛说,孙某将款项已打到法院账户上,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随即将房屋过户到孙某名下,过户执行行为完结。陈铭提出要求中止办理过户手续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熊瑛说,根据最高法院法释[2004]16号第29条规定和复函([2001]执他字第22号答复意见,法院认为,竞买人孙某通过法院的拍卖程序购买了两幢房屋,并支付了价款,房屋所有权人转归孙某所有。孙某通过法院的拍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最终经两级法院统一意见决定,对孙某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房产不予执行回转,损失怎么办?
岳麓区法院院长袁征说,对于该案法院的态度理应坦诚面对,无论对错都不遮掩、不遮短,而该案处理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依法依规,同时法院能做的就是妥善处理好后续问题,尽量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纪检部门已介入调查,暂时还没结论。”袁征说,该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是有瑕疵、有错位的,而审判人员、执行人员错在什么地方?什么原因造成的?该案是否还有其他隐情?则需要进一步调查。该案在原审、执行过程中法院人员如有违反审判纪律,违反法律规定,一经发现绝不护短。
袁征说,7月4日,担保公司已向法院提出撤回对陈铭的诉讼请求,“此举系担保公司对自己民事权利行使处分的权利,其行为并未损害他人权利,法院予以准许。”目前该案再审已开完庭,暂时还没有下判决。至于陈铭的损失如何处理,“那就是进行国家赔偿的问题了”。
“在调查之前,所有执行程序看来都是依法依规的。”袁征说,造成错案发生的原因,如果是法院的责任,法院应承担相应国家赔偿的责任,如果是因担保公司提供虚假证据出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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