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老板花40万给售楼小姐买宝马 起诉还钱被驳回

2013年08月16日 09:34:30来源:都市快报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

  王先生三十多岁,住温州,在杭州做生意,已婚。

  刘小姐比他小十多岁,在杭州一家房产公司当售楼小姐,未婚。

  去年年底,王买房时认识了刘。今年年初,他给刘在4S店买了一辆宝马,花费41万元。

  很快,他把刘告上法庭,说买车的钱是刘向他借的,必须归还。而刘则说,她和王是男女朋友关系,车是王送给她的。

  拱墅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诉由为返还不当得利。

  近日,拱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王承担案件受理费。

  为什么不是不当得利?

  法官: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也就是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等合法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的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取得的利益无法律依据”,包括给付对象有误,比如误打给陌生人钱,对方拒绝归还。或者没有任何理由给付,比如丢了钱被别人捡到,对方不还。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王确实通过他的银行卡给刘付了购车款,支付对象明确无误,因此不属于给付对象错误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第二,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王没有举出证据证明,他是“没有任何理由给付”,因此也不属于没有任何理由给付的不当得利。

  综上,法院审理认为,王作为原告,证据不足,因此法院驳回他的诉请。

  王先生能否以借款合同纠纷

  再次问刘小姐要钱?

  这需要另案起诉。

  王声称购车款实际上是借款,是他出于交情,借给刘的,那么王就有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这购车款确实是借款。

  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王先生拿不出相应证据,证明这笔钱确实是借款,他的诉请也有可能会被驳回。

  原标题:温州商人花41万给售楼小姐买宝马车

N来源:都市快报|作者: |编辑: 叶双莲|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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