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女子宝马车停路边 被狗咬了

2013年09月03日 14:40:18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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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昨天中午11点左右,记者接到一个读者来电,一接通,电话那头的李女士就说道:“我的车被狗咬了……”

  当时,李女士的车子已经开到修理厂,记者赶紧趁着车子还“保持原样”的时候前去亲眼看看。记者发现李女士的车上“狗狗到此一游”的痕迹那是相当明显——

  伤痕累累的“宝马”

  我们赶到时,李女士的车子还停在修理厂的门口,是一辆深蓝色的“宝马X1”。左边车头引擎盖、保险杠、叶子板上布满了一道道细细的划痕,仔细一看,上面还有许多狗狗的爪印。

  在李女士的提示下,记者蹲下身子,发现左边车头保险杠下方的挡泥板还有明显的咬痕。李女士拿出一些黑色橡胶类的碎片说,这就是她当时在地上发现的。

  修理厂的师傅说,那是挡泥板上的。车子被狗狗伤成这样,他还是第一次见。

  李女士说,这辆车是去年买的,花了近30万元。平时,她对车子也是爱护有加。她也联系了保险公司,但因为这个损伤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她决定不更换保险杠,先进行修补和喷漆,就算这样,费用还要两三千元。

  无法认定的狗狗

  李女士一边给我们看她在现场拍的照片,一边跟我们说起事发经过。

  8月30日晚上,她把车子停在市区站前东小区奔驰商厦边上,因为道路窄,她只能把车头开上人行道。在她车头左边的一棵树上拴着一条狗狗,李女士停车时还担心撞到狗狗。

  昨天早上8点半左右,李女士准备开车出去,走到爱车旁边的时候,她吓了一跳,发现爱车伤痕累累,上面还有狗的爪印。李女士马上想到那条狗,她立即报了警。

  民警很快到了现场,与李女士一同找到那条狗狗的主人——一家推拿店的老板。但因事发地并无监控,狗狗主人称,那边并非只有他家一条狗,没有证据证明就是他家的狗干的。

  说到这里,李女士很无奈:“车子就伤了一边,明显是拴在树上的狗做的。”

  随后,记者也来到事发地点,那条路很窄,但两边都停着车子。路边一个废弃的大门上拴着一条狗,链子约有2米长,狗狗中等身材。狗狗属于马路对面的一家推拿店。推拿店门口坐着一名男子,记者上前询问时,他称老板不在,自己只是工作人员。他称,狗狗原来是拴在路边树上的,后来移到离路面比较远的铁门。

  推拿店隔壁是一家中药店,店门口趴着两条小狗,也没有拴链子。据了解,中药店养了三条狗,只有狗狗吃饭的时候才解开链子。李女士称,这几条狗比较小,而她车上的爪印比较大,她觉得这三条小狗“作案”的可能性不大。

  模棱两可的责任

  市区绣山派出所出警民警金洁到了现场后,也对情况进行了解。

  李女士觉得,根据链子的长度和车上的伤痕、狗爪印等都可以认定是那条狗所伤,而狗主人把狗放在公共区域,那就是没有看管好,理应承担责任。她说,自己的车子修理费用还不算太高,那如果停在那里的是“劳斯莱斯”什么的豪车呢,这么一抓修理费估计就是“天价”了。

  而推拿店老板则不这么认为。他称,自己的狗是在李女士停车之前就已经拴在那里的,这样李女士还要把车停在狗狗旁边,那出了什么事情他是概不负责的,况且没有证据证明就是他的狗狗做的。

  金洁说,这件事并不属于案件,而是一起民事纠纷,他建议双方进行调解解决,真的调解不下,李女士也可以提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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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婵娟

  饲养的动物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在法律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首先推定动物饲养人的全部责任;但是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李女士要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应首先要证明自己的车辆划伤是因为推拿店老板所饲养的这条狗所造成的。如果李女士有证据证明了该情节事实,那么推拿店的老板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他有证据证明车辆的损害是由于李女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自己车辆损害,从而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如果推拿店老板是违反相关规定饲养动物的,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其不得援引过失相抵规则减轻责任,也不得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N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作者: 记者 李玉燕 见习记者 童锡基 通讯员 金洁 |编辑: 叶双莲|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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