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规划所原副所长受贿案一审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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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一审宣判原温州市规划局鹿城区分局第一规划所副所长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1万元,违法所得20.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叶某,男,43岁,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温州市规划局鹿城区分局第一规划所副所长,主要负责对危房原拆原件的审批、旧房拆建规划、违章建筑监察管理等职责。
2007年至2011年期间,叶某在担任原城市中心区七都规划所管理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规划建设许可审批、房屋违章监督上给予黄某等15人关照,使得该15人名下的房产规划建设审批顺利通过,并放任其在原拆原建中加筑违章建筑。
此外,其在房屋违章监察上给予张某关照,默认其违章建筑存在,收受黄某等11人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0.5万元。
2013年3月25日,叶某到鹿城纪委接受调查后,对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瞿某人民币2万元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还主动交代了收受其他人送予的共计人民币18.5万元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应予以惩处,故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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