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区社会抚养费被明文规定作为工作人员奖励

2013年09月16日 07:28:20来源:中国青年报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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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社会抚养费被明文规定作为工作人员奖励

  “据我了解,有些县区经济比较困难,把社会抚养费罚进来后,会拿出一部分奖励基层计生工作单位。”孙常敏说。

  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寿春镇陡涧村在2011年出台过《关于进一步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的奖励规定》,明确提出奖励标准,镇政府从县财政返还的社会抚养费中,拿出26%用于奖励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组人员,拿出60%用于支持社区、村开展计生工作。

  记者于9月4日致电寿春镇计生办,希望核实情况,被告知“领导近日出差,不在办公室”。随后记者拨打工作人员提供的陡涧村村委办公电话,为空号。陡涧村官网上的电话则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于9月11日再次致电寿春镇计生办和陡涧村村委,还是没有联系上相关负责人。

  随后,记者致电六安市计生委,六安市工作人员要求记者和寿县计生委联系,“社会抚养费归县里管,我们不清楚具体情况”。而寿县计生委工作人员则称“领导下乡去了,联系不上”。

  江西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层村干部告诉记者,乡计划生育办公室每年按照每村实际户数,制定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比如说,我们村今年要收满10万元超生费。如果我们村干部收了12万,那多下的两万块钱留给我们村大队,不上交乡里,相当于对我们工作的奖励。如果只收了8万元,就要从我们村干部工资或者村委拨款中扣除两万元,补齐10万元。”

  但他表示,很容易达标,基本上不会倒扣钱。

  记者发现,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基层计生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情况,并不是个例。

  广东、江苏、福建等地的乡镇或街道都曾出台过相关奖励文件,明确表示将征收到的金额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完成征缴任务的部门或人员。

  例如,福建省武夷山市兴田镇2010年表示,各村自行落实征缴到位的,按实际征缴额的20%返还,10%作为村工作经费补助,10%直接奖励有功人员。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在2011年的奖励机制实施办法中提到,街道将每例征收到的金额,按不低于本例街道统筹部分50%的比例奖励发挥积极作用的居委会。

  有的县级部门还会开展一次集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活动,对在活动期间完成征收任务的村场进行奖励。

  比如,湖南省华容县注滋口镇曾于2010年开展过相关活动,相关文件明确指出,经村负责人做工作后,主动上缴社会抚养费的奖励村里现金500元。凡达到征收标准的,按到位比例每例个案奖村里现金500~1000元。

  注滋口镇党委书记韩诗佳也在全镇集中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要实行奖惩,“对完成任务数的村场给予任务数10%的奖励”,镇点干部“完成任务奖励1000元”,“对没有完成本次活动规定任务50%的,计生办联点工作人员一律扣年终奖金500元”,镇点干部“没完成任务扣年终奖1000元,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实际上,这罚的(超生)钱就是返到我们乡镇里来,乡镇也会拿出一部分钱奖励村里。”注滋口镇计生办一位徐姓统计员说,“要适当地给经办人员一定的奖励,不然就搞不下去了,征收这个是得罪人的事,我们计生办没有经济收益,但肯定有开支,政府不拨钱,我们就经营不下去。”

  对于基层财政靠社会抚养费搞“创收”的情况,孙常敏认为基本原因是经济落后,“当地行政管理水平就比较低,公职人员的素质比较差,就会出现一些问题。”

  桂世勋对此表示赞同,“地方从经济角度去考虑计生工作,把社会抚养费作为创收渠道,这是不对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精神相违背。上级政府应该对这些奖励规定进行清理修改。”

  桂世勋认为,如果把社会抚养费变相用于奖励计生部门工作人员,还会对基层干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使有些乡镇计生干部不去千万百计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放任计划外怀孕的育龄妇女超生,通过多征收社会抚养费来获取个人的经济利益。”

  吴有水也说:“从现在的情况看,社会抚养费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很多地方为了多收社会抚养费,纵容超生,靠这些抚养费创收。”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编辑: 温网编辑|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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