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骑自行车下坡撞老人 一审判赔死者家属70余万
核心提示:冲力有多大:就像一个大铁球,从6米多高处直接砸在人身上
图为事故发生示意图。模拟图/乐中
图为市区南站天桥当时的事发点。钱鹏鹤 摄
温州网讯 一少年在过温州市区飞霞北路的南站天桥时,骑自行车逆向下坡,撞上对面推自行车上天桥的老人,致其受伤。遗憾的是,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肇事少年的父母向遇害老人家属赔偿损失70万余元。
案件回顾
少年天桥上骑自行车下坡,撞倒老人
小健(化名),今年14岁,市区一名在校初中生。受害人金女士,今年65岁,生前是一名小学退休老师。
今年6月4日晚9时40分许,小健经过南站天桥。他骑着自行车从天桥工商银行大厦一侧的下坡便道上下坡。而此时,金女士正推着自行车在该便道上相向上天桥。
处置不及,小健的自行车径直与金女士的自行车发生正面碰撞。由于碰撞的强大冲击力,金女士当场倒地受伤。
事发后,受伤的金女士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金女士为重度颅脑外伤、多发脑挫裂伤、脑疝、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及多根肋骨骨折。不幸的是,她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半个月后死亡。
交警部门就此事故作出认定,小健骑自行车逆向行经事故地段,车速过快,且对前方自行车及其动态注意不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现场走访
现在还有人骑着车子下天桥
昨天下午4时30分左右,记者来到南站天桥工商银行大厦一侧,发现在近一个小时的时间内,有50多人骑着自行车从天桥上经过,近10名行人从天桥上径直骑车下去,其中不乏身穿校服的中学生。
骑车而下的中学生小蔡说,推着自行车下天桥太麻烦了,骑行比较快捷,但他也表示,会视上下天桥的行人多少,来决定骑或推自行车下天桥。
此外,在一个小时内,数百人通过该侧上下桥,行人随便占用自行车便道的情况随处可见。他们中有独行的,也有结对而行的。记者现场统计,大约有30%的行人,在上下桥时占用了自行车便道。
一名沿着便道上行的女市民说,她感觉走台阶太麻烦了,而选择走自行车便道比较方便。如果看见上面有自行车下来的话,她也会躲闪的。
专家分析
骑自行车从天桥上冲下,会产生多大冲击力
骑着自行车从天桥便道上冲下来的速度有多快?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事发现场进行实地测量,经过测量该天桥的高度约6.35米,便道长度约32米。温州大学物理与电子信息技术学院的一位物理老师说,假设骑车者的体重为70千克左右,自行车和其他随身物品的重量为25千克。该老师为记者提供了两种模型来估算骑车者骑到天桥下的速度和冲击力。
模型一,主要是把行人和自行车看做一个点,不考虑车轮滚动下坡的因素,空气阻力及地面摩擦力为零的话,该点下降的速度最快,相当于从6.35米处垂直落下,计算出来的速度约为11米/秒。
模型二,此种模型将自行车轮胎滚动下来的因素考虑在内,根据相关公式计算所得,此时自行车下坡时的速度略慢于模型一,速度约为9米/秒。
该老师说,行人骑车下天桥的实际情况,应该介于模型一和模型二之间,所得到的速度应该在9米/秒至11米/秒之间。这撞击力相当于一个大铁球,从6.35米高的高度直接砸到人的身上产生的作用力。
该老师说,即使是一名小学生骑车冲下天桥,如果与行人发生碰撞的话,瞬间产生的冲击力也是相当大的。
事件影响
死者家人陷入悲痛,肇事少年背负心理阴影
事故发生之后,金女士的家人陷入巨大悲痛中,而小健也背负上较大的心理阴影。
就赔偿事宜,交警部门曾多次组织双方协调,可均没有结果。
9月4日,金女士的丈夫及3个女儿作为金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将小健和小健的父母告到了鹿城区法院,请求他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万多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金女士家属主张赔偿10万元。
9月10日教师节,鹿城法院就此生命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由于金女士系一名退休小学老师,其生前的很多同事来旁听庭审。庭审中,小健与其母亲均未到庭,只有他父亲和代理律师到庭应诉。
庭审结果
法院一审判赔70余万元
审理中,小健和他父母对事故的发生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他们对金女士家属方面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没有异议,但对于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等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按照浙江省2012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087元,由此可以计算出,金女士家属可获得护理费1647元、误工费76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法院认为,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5万元。
金女士家属合理的损失为77万多元,减去小健家属已支付的6.8万元,法院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70余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损失。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这起事故由小健的过错行为造成,小健系未成年人,其名下无财产,应由监护人即小健的父母对小健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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