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儿童权益保护机制:让儿童摆脱性侵噩梦
核心提示:
继教育部等四部门出台《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24日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这一系列举措从工作层面形成了衔接,在不少专家看来是好消息。然而,针对我国的现状和国情,要让儿童摆脱性侵噩梦,还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多部门协调管理、家校联动加强防范教育。
依法惩处、有效警示
“过去,教育部门只能将性侵儿童者从教师岗位上开除,这对犯罪者是很轻的处理,现在有了法规,应该依法惩处。”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对司法执法部门刚刚出台的意见深表赞同。
|
根据这位专家在基层调研的观察,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处理儿童受侵害问题上的协作机制有待改进。甚至一些地方发生性侵儿童案件后,还存在隐瞒不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
“很多地方不重视也不正视这个问题,而且也没有相关专业人员。”他说:“应该加强协作,其他部门得到消息后也应积极介入调查,同时加强对受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疏导工作。”
这位专家认为,对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应进行广泛宣传,尤其是对与儿童相关的人,比如父母、家庭成员等,他们了解后才能保护儿童。同时,对案件处理结果也要广泛宣传,起到警示作用。
儿童性教育要科学、更要适度
“性教育是学校的基本责任,应该通过教学来体现。”北京师范大学儿童性教育课题组负责人刘文利指出,科学的性教育不会导致孩子性早熟,却能减少他们受到伤害的危险。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教育部门就颁布过一项在中学开展性教育的通知。2007年由国务院转发的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和2008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都对防止性侵害和推广性教育有所要求。
“然而,直到今天,我国在课程体系内开设性教育课程的学校依然不多,即使有,在教育内容上也偏重生理方面,往往是在生物课、生理卫生课中含混带过生殖一章。
“性教育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仅是生殖这么一点点。”刘文利说,性教育应该结合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尽早开展,当儿童会对自身进行探索,问自己从哪里来,家长就应开始对其进行性教育。等到儿童进入幼儿园,怎么跟同伴交往、怎么互相尊重、怎么保护自己的身体、哪些部位是应该特别保护的,这些都应该成为性教育的范畴。
国际经验表明,在10岁以前的性教育会更加有效,儿童每年进行12个课时的性教育的有益效果明显。英国法律规定必须对5岁的儿童进行强制性性教育,俄罗斯的性教育7岁开始,芬兰的幼儿园就有性教育图书。
已经连续3年探索开展儿童性健康教育的安慧里中心小学校长孟夏说,当前学校缺乏专业力量的支持和专业化的教师队伍,需要有关部门从教师培养和评价机制上予以重视和支持。
据悉,教育部2012年发布的《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明确规定,小学教师要了解对小学生进行青春期和性健康教育的知识和方法。
但是,也有一些专家表达了对儿童性教育的顾虑。储朝晖说,人到什么阶段呈现什么状态有其自然规律。就像树木要开花结果,是有一定时间规律的,儿童早期性教育涉及人生、价值、对生活和自身的认识等等,过早的灌输未必是好事。
全社会都要重视儿童权益保护
今年9月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布的《女童保护研究报告》指出,监护缺失是女童伤害事件高发的直接诱因,受害人家属的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严重不足。
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在今年9月出台的《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加强家校联系,提醒家长多和孩子相处交流,要让家长了解必要的性知识和预防性侵犯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孩子进行讲解,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记者从教育部了解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正在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准入资质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参与支持北京师范大学儿童性教育课题的人民政协报教育周刊主编贺春兰指出,从近期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很多地方对防范儿童性侵予以高度重视,很多学校加强了宿舍管理,但也出现了学生反对封闭管理等“反弹”情绪。在这样一个开放的时代,有关部门在管理方式上还要考虑学生的特点和时代的特点,中国还应更多借鉴西方国家对有前科的性侵犯罪者进行锁定监控的方法。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童小军认为,中国还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儿童受到伤害后,社会组织不仅要介入受伤害的儿童,还要对其家人和共度日常生活的人提供支持和帮助,这样才能为儿童“输入正能量”,形成真正能够保护他们的“共同体”。
“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最根本的还是要重视儿童的权益,全社会必须认识到儿童的权益和成人是平等的。”储朝晖说。(吴晶、杨维汉、翟玉珠)
本文转自:温州网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