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首起地沟油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罚金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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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10月29日讯(通讯员 陈薇拉 苍轩)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历来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而近年来曝出的“地沟油”事件更是让人们深恶痛绝。日前,苍南首起有关“地沟油”犯罪案件在苍南法院审结,被告人王甲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10月28日上午,苍南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近年来该县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情况。
据了解,被告人王甲于2009年开始从事油脂收购,他先后从陈某、郭某、王乙等人的卤制品小作坊或卤制品工厂购进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鸡油,并将部分自认为质量比较好的鸡油经简单加工后,作为食用油卖给倪某、黄某夫妇作为泡油条、麻球、绿豆饼使用,数量达4300斤,销售额达12900元。
此外,王甲又从2011年5月起,向湖北省汉川市某食品厂经营人员张某(另案处理)销售鸡油作为炸兰花豆用油,数量达53650余斤,销售金额150220余元。而事实上,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王甲加工的鸡油正是一种“地沟油”,是不得作为食用油使用,不得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
而在药品安全领域,苍南一起涉案人数众多的销售假避孕药案件也在去年受到司法机关的严厉查处。被告人龚某、江某、曾某等11人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通过各种渠道购入假避孕药直接转售他人,或通过各自经营的“保健品批发中心”、诊所、药店销售给他人。最终,该11名被告人均以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
据统计,2007年至2009年三年间,苍南法院审理的销售假药案仅两起,食品安全案件零起;而2010年至今,苍南法院审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已达14起,判处犯罪人员共39名。由此可见,近年来,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此外,审判中发现,该类案件还呈现出涉案产品范围广、与百姓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多涉共同犯罪等特点。
据悉,我国于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标准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单处罚金、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规定,加大了惩处力度,降低了入罪门槛,提高了可操作性。为有效遏制苍南县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苍南法院也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从严惩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精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重点打击涉食品、药品安全的源头犯罪,始终保持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学习调研,不断增强司法能力,确保每一件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该重判的绝不手软。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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