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五岁男童遭砍伤 父母不解:为啥对孩子下毒手

2013年10月30日 10:10:38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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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鹏鹏躺在病床上吸氧。文广摄

行凶过程模拟重现。张钊制图  

  温州网讯 10月28日晚6时许,瑞安仙降革兴西街上发生一桩惨案,一名男子用菜刀将一5岁男童头部砍出两个大口子。昨晚,涉案男子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瑞安警方刑拘。警方透露,目前涉案男子动机不明,将对其进行司法鉴定。

  病房:坚强男童安慰父母不要哭

  昨天上午,瑞安市人民医院急诊大楼13楼过道,一男童头上打着绷带,静静地躺在病床上,眼睛呆呆望着天花板,头上和脸上还残留着大片干结的血迹。男童叫鹏鹏,今年5岁,瑞安高楼人,和父母住在仙降,幼儿园大班生。

  “孩子伤势还算稳定,但受到严重惊吓,现在还没缓过来。”鹏鹏爸爸陈国勇告诉记者,孩子至今不知道为什么会遭遇这场飞来横祸,更不知道那名陌生的叔叔为何要对他痛下狠手。

  “爸爸你别哭,我不疼,你们哭了我也会难受的。”看到爸爸伤心落泪,鹏鹏吃力地挪动身体安慰道。“乖,不要说话,伤口拉到会疼的。”担心儿子说话牵扯到鼻子上的伤口,陈国勇赶紧俯身安抚孩子。

  “孩子非常勇敢,直到伤口缝合时才哭了几声。”看鹏鹏这么懂事,很多帮忙的家属湿了眼眶,“孩子太坚强了,没喊过一声疼。”

  现场:母亲拼命护子,父亲制服歹徒

  “我们和他无冤无仇,他为什么对孩子这么狠。”对于这桩惨案,陈国勇始终不明白对方有何动机。

  10月28日晚6时许,吃过晚饭的鹏鹏吵着要出门玩耍。经不住儿子闹腾,妈妈李美丽抱着孩子出门,如愿以偿的鹏鹏开心地将头靠在妈妈左侧肩膀。走到离家十米处的巷子口,李美丽停下来逗儿子玩。令母子俩意想不到的是,一场惨案正步步逼近。

  “突然感觉身后有人撞过来,我抱着儿子转身查看,结果发现一个男的拿着两把菜刀朝我儿子砍去。”受到惊吓的李美丽赶紧扭头就跑。

  而男子持刀紧追而上,很快,鹏鹏脑袋上被砍出两个血口。再仔细一看,李美丽发现儿子的鼻子也已被砍成两段。

  等李美丽缓过神来,立即俯身护着儿子逃离,由于惊吓过度,一个踉跄跌倒在地,此时,陌生男子丧心病狂般冲过来……

  “我当时躲也没地方躲,打也打不过,事情发生得太快了,我宁愿被砍的人是我自己。”就在李美丽绝望之际,陈国勇及时赶到,很快村民闻讯赶来。

  “那个人欲继续挥刀去砍孩子,但被我当场握住他手中菜刀并按倒在地。”陈国勇告诉记者,行凶者手持两把刀,腰间还插着一把刀,如果没有及时将其制服,后果不堪设想。当被众人按倒在地后,行凶男子一直喊着“我错了,我错了”。随即,陈国勇报警。

  李美丽则在村民帮助下抱着儿子叫了辆三轮车直奔仙降卫生院,进行了简单包扎后被转送至瑞安市人民医院。由于失血过多,鹏鹏急需输血才能保住性命,见其父母身边只带了1000多元,急诊室里的好心人纷纷凑钱来给孩子输血。随后,三位医生分别对孩子鼻部和后脑的伤口进行了共20余针的缝合。

  昨天下午,在事发现场,村民七嘴八舌地议论着一起令人发指的惨案。虽然经过清洗,但案发现场依旧残留着血迹。

  疑问:行凶者为何对孩子下此狠手?

  昨天,记者从警方了解到,案发四五分钟后,仙降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将行凶男子带到派出所。经查,男子杨某,今年28岁,贵州榕江县人。10月27日中午,杨某来到瑞安仙降,投奔在绣花厂上班的妹妹。

  “我们住的是工厂宿舍,他来了后我还特意向厂里申请了一间给他住。”杨某妹夫说,由于他们夫妻俩忙于上班,他提前给杨某买了10月29日回家的车票。没想到杨某在临走前却闯下了这么大的祸。

  “当时我在房间里,耳边突然响起一个声音,让我去砍小孩。”问及为何要对孩子下狠手,杨某表示自己突然产生幻觉,随即他从房间里拿了三把菜刀,从二楼跳下,虽然左脚有点扭伤,但他顾不上疼痛,起身往左边跑,寻找孩子下手。

  发现小舅子从楼上跳下来,杨某的妹夫赶紧喊上工友出来寻找,然而等其赶到为时已晚。

  杨某表示他并不认识受害者一家,只是路过看到一女子抱着孩子背对着他,他就冲上去对着男孩的头部砍去。被孩子的父亲等人制服后,众人担心杨某继续行凶,将其中两把菜刀扔到旁边的河道里,剩下一把菜刀。杨某妹妹杨倩表示,平时哥哥的行为比较古怪。不过他们家族并没有精神病史,杨某也未就诊过类似疾病。

  警方表示,杨某没吸毒史,案发前也没吸毒,通过与杨某交流,并未发现有怪异之处。

  虽然杨某行凶的动机不明,但警方已于昨晚将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警方表示他们将对杨某进行司法鉴定。

  律师说案

  浙江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表示,如果经鉴定,行为人精神状况正常,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的,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犯病,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行凶,则不负刑事责任。

  在民事方面,如果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则需要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记者李杨慈 见习记者金磊 |编辑: 金道汉|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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