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救助孕妇两干部肇事司机 涉嫌交通肇事被批捕

2013年11月19日 06:23:32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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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平阳县检察院昨天透露,撞死“最美温州人”王青意、蔡福想的肇事司机苏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根据调查,酒后开车、刹车性能差等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事发后,他携带1000元出逃

  苏某,30岁,平阳腾蛟人。据交代,10月31日晚,他驾驶大中型拖拉机从腾蛟往水头方向行驶,在行经230省道平阳县腾蛟镇南陀村路段时,车头撞到前方路面上两个行人。事发后,苏某将车子停在事故现场前方十几米处后下车。

  “我不敢去看被撞的两个人,就往右边田里跑了十几米。”苏某自称,当时事故现场有群众围过来,他感到很害怕,就又偷偷上了拖拉机,发动车子往水头方向逃了。开出去没多久,拖拉机就撞到路边护栏,发生侧翻。苏某从车子里爬出来,逃回了家。他在家中抽屉拿了1000多元,随后出门拦了一辆出租车往瑞安逃,并入住瑞安一家宾馆。次日,苏某让他父亲报了案。

  酒后驾驶、刹车性能差是主因

  苏某到案后,平阳警方对他做了酒精测试,但没有检出酒精成分。同时,警方也对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氯胺酮(K粉)成分做过检测,排除了苏某毒驾的嫌疑。苏某否认自己酒后驾驶,但多名证人均指证在事故发生前即10月31日晚6时许,苏某在其父亲家喝了啤酒。有关办案人员表示,根据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苏某酒后驾驶的事实。

  事故发生时,拖拉机车速如何?苏某事后回忆称,拖拉机是在快车道上行驶,车速每小时50~60公里。“10月31日下午,我发现拖拉机的制动性能不好,踩一脚刹车完全刹不住,要踩好几下才行。”苏某说,他发现前方有两名行人时,还没反应过来就撞了上去。

  对这辆肇事拖拉机的技术鉴定发现,苏某驾驶的拖拉机刹车性能差,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经初查,苏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此外,轿车司机林某撞到孕妇肖某的有关鉴定结论还没有出来。

  事件回顾:

  2013年10月31日晚10时,平阳县230省道腾蛟段南陀村路段发生一起车祸,准妈妈肖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正巧驾车路过的王青意与蔡福想第一时间下车查看,并报警。就在这时,一辆大中型拖拉机撞了上来,导致三人不幸遇难。

  王青意,平阳县腾蛟镇带溪社区党委书记,37岁。蔡福想,腾蛟镇青湾村村委会主任,52岁。

  苏某酒后肇事应从重处罚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王青山律师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苏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定性方面不存在问题,在具体量刑上,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浙江省高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规定,“造成死亡两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苏某的行为就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进行处罚。

  因苏某是酒后驾驶撞死王青意和蔡福想,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酌定从重处罚。苏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有逃逸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实苏某在肇事之后,因逃逸致使王青意或蔡福想死亡的,应在七年以上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十五年。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记者吴祖坚通讯员华萱 |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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