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少有的冤假错案:区委书记推销带鱼成“要犯”

2013年11月29日 14:18:56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夏林友,从区委书记到投机倒把“要犯”,改革开放初期的一位殉道者

  温州网讯 温州模式发展过程中的一大冤案,就是原乐清县清江区委书记夏林友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时间:1982年4月

  罪名:投机倒把

  罪犯:共四人——原乐清县清江区委书记夏林友和许道安、许良相、苏忠杰

  刑期:分别为3~6年

  这是一个温州历史上少有的冤案错案,一个曾在全县开过万人公判大会的大案,当年的影响远大于“八大王”案件,只因为后来“八大王”案件曾进行公开平反,致使“八大王”案件的影响盖过了这个带鱼购销案,甚至使得后者似乎被人遗忘了。

  这是一起少有的历史冤案,虽然几年后法院曾予以平反,但那是静悄悄的平反,而且也没有彻底平反,都留有这样那样的尾巴。到了今天,在改革开放35周年的时候,该还这个案件本来面目了。

  这是温州改革开放初期,一个不能不予以记述的事件。

  夏林友,一个不能不予以记述的殉道者!

  当时媒体是如何报道的

  时间:1982年3月3日

  有这样的报道——

  标题:清北水产投机案为什么至今不作处理?乐清人民也追查“鱼群”下落

  这篇报道的内容如下:

  前年底至去年初,乐清县清北公社田垄大队一个投机贩卖带鱼集团,以所谓“田垄农副产品加工厂”的名义(其实是个无资金、无厂房、无设备、无人员的“四无”工厂),通过私人渠道,先后同新疆石河子食品公司、新疆昌吉自治州农垦局经销办公室分别签订一百三十三万一千元的鱼货合同。他们骗取预付款五十万元后,四处活动,在本县、洞头、温岭、玉环等地套购大批带鱼。县有关部门发现了他们的投机活动,当即扣留了已购的带鱼二十二万二千多斤,冻结了尚留的预付款三十二万元。

  从这个投机集团的作案过程来看,参与或纵容、支持投机倒把的成员,除了社会上的投机倒把分子外,还有原清江区委个别领导人、清江某银行营业所、清北信用社一些负责人。全县许多干部、群众议论纷纷,此案为什么迟迟不作处理?是谁挡住?现在该到了抓紧处理的时候了。

  报道中提到的罪名是:长途贩销带鱼、投机倒把。

  报道中虽然还没有对夏林友公开点名,其实是已经不点名的点名了。他被作为“投机贩卖带鱼集团”的成员,被呼吁要“抓紧处理”。

  尽管当时已经开始改革开放了,但这个“投机倒把”的罪名,仍然是一个大罪名,一个重罪名。谁若是与之粘上了,谁都要非倒霉不可。何况,夏林友还是这个投机集团的“高官”,一条要抓紧处理的“大鱼”!

  果不其然。不过半个月,1982年3月17日,一篇题为《原清江区委书记参与投机落法网》的报道,披露了夏林友被逮捕一事。

  报道说——

  乐清县清江区原区委书记夏林有(作者注:此处“有”为“友”之误,下同,不再说明)(已退休),因积极参与清北公社田垄大队水产投机集团,触犯刑律,已于本月十五日被依法逮捕。

  去年一月份,乐清、温岭两县工商管理局查获一起贩卖带鱼投机集团案。案件涉及十七人,原清江区委书记夏林有积极参与该集团活动。案犯,田垄大队农民许道安,勾结大队支部书记、田垄农副产品加工厂负责人许良相,盗用“田垄农副产品加工厂”名义,通过温岭县泽国化工厂供销员林仙友、临海东湖化工厂供销员黄忠海、新疆某测量队蒋锐铨、上海国际贸易信托公司朱衡文(已逮捕)等人的关系,于八0年十二月先后与新疆石河子食品公司、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农垦局签订供应带鱼一千二百吨,价值一百四十四万七千元的合同。在执行该合同首批二十二万二千多斤咸带鱼办理发货手续时,即被查获。经乐清县有关部门查清案情,县检察院于同年十二月十八日批准依法逮捕案犯许道安。但夏林有等人仍逍遥法外,广大干群反映强烈。

  二月二十日,市委主要领导对本案处理作了明确批示,责成乐清县委严肃处理。市人民检察院派出干部到乐清县认真复查。现已查明,夏林有是这个水产投机集团的首要分子,他出谋划策,四方奔走,筹措投机经费,盗用巨额资金,并亲自掌握经济开支,使国家蒙受很大损失。

  夏林有身为受党多年教育的领导干部,竟然无视党纪国法,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应当受到国法制裁。

  请注意,这篇报道透露,清北公社田垄大队水产投机集团涉及17人,而夏林友不仅是一个投机倒把罪犯,而且成了“投机集团的首要分子”。

  当时正值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这就不能不从重从严从快打击了。夏林友他们“倒大霉”的可悲命运,也就不可避免了。自3月15日被逮捕,不出50天,夏林友他们就被判了重刑。

  那年5月1日,当时媒体对此是这样报道的——

  乐清县于四月二十八日在城关召开万人宣判大会,对十三名经济罪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八年。

  原清江区委书记夏林有参与的水产投机案,已被依法判决。除案犯许道安外,夏林有、许良相、苏忠杰三犯,都是一九四七年、四八年入党的老党员、老干部。尽管他们有几十年的革命生涯,过去曾为党为人民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但近年来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钱迷心窍,逐渐腐化变质,走上犯罪道路。县人民法院根据他们犯罪情节,分别判处许道安有期徒刑六年、夏林有五年、许良相和苏忠杰各三年。

  真实情况到底是如何的

  那么,这个带鱼购销案件,真实情况到底如何呢?

  许道安、许良相、夏林友等人,又是如何“投机倒把”的呢?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在那个年代,法制尚不健全,极左思潮还相当浓厚,“钦定”之下,又有多少案件是那么真实的呢?而那个“投机倒把”的罪名,在当年是可以把所有的市场行为,都“倒”进去的啊!

  这就不能不先谈一点当时的市场情况。

  当把日历翻回到1980年12月。尽管在80年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了,但还只是刚刚吹响,那仍然是一个商品计划供应的年代,一个商品极为匮乏的年代,城里的居民买什么都要计划票,农村的农民什么都买不到。远在新疆的石河子和昌吉州,离东南沿海有几千公里之遥,自然不可能有带鱼一类的海产品供应,也不可能有可买带鱼的计划票。但受改革开放春风的吹拂,在农历春节快要到来之际,为了改善农垦员工春节的生活,新疆石河子食品公司和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农垦局想弄一些计划外的海产品。而乐清清江区清北公社田垄大队受改革开放春风的吹拂,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规,兴办了“田垄农副产品加工厂”,想通过农副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为村民和集体增加一些收入。经过多方联系,田垄农副产品加工厂购销员许道安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农垦局挂上了钩,并以田垄农副产品加工厂的名义和对方签订了一份带鱼的购销合同。

  对这个购销合同,双方都是很清楚的——

  第一,带鱼是计划外的而不是计划内的。因为计划内的带鱼,全都是国家一手控制的,谁都不可能买到,也无法买到,更不用说那么大的数量了。只有计划外的,才有可能买到。

  第二,双方的购销是合法的。因为当时国家的政策,已经允许农民进行农副产品的长途贩运。水产品一直被包括在农副产品之中,当然也是可以允许农民进行长途贩运的。

  第三,运销的手续要齐全。

  于是,这就有了许道安到温岭城南供销社吉浦岙水产站等处,购得计划外咸带鱼22万余斤一事。

  于是,这就有了新疆吉昌自治州农垦局派人到乐清县工商管理局办理出运手续一事。

  这对各个方面来说,本来都是一件好事。

  对吉浦岙水产站,可把长期积压的计划外咸带鱼销售出去;

  对新疆购方来说,有了一批难得的水产,满足了员工的春节之需;

  对田垄大队和许道安等人来说,可通过购销增加一批收入。

  而且,这都是合法合理的——

  购销计划外的带鱼合法;

  到工商局办理出运手续合法;

  农民通过贩销增加收入合法。

  不知道当时是根据哪一条政策和法规,把这个带鱼购销活动打成“投机倒把”的?

  是购销违法吗?非也!那批带鱼,是计划外的咸带鱼,完全可以在计划外销售,无论是卖给谁都可以,无论卖到哪里都可以,为什么不能卖给新疆呢?为什么不能经过农民之手卖到新疆呢?

  是贩运非法吗?非也!不用说还没有开始出运,明明是人家上门到工商管理局办理出运手续,这能说是什么非法贩运吗?难道天下有这样送上门自投罗网的“投机倒把”吗?即使,如果你非认定不能出运不可,那么,不给开出运证明就是了,怎么反而给打成“投机倒把”呢?

  党的政策已经明确规定:农民可以长途贩运农副产品。

  怎么还没有长途贩运,还仅仅是购销,就成了“投机倒把”呢?

  这,不用说后人看不懂,即使在当时,人们也看不懂。

  (事情的来龙去脉究竟如何?夏林友又是怎样被卷了进去?敬请关注明日报道。)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公木 |编辑: 叶双莲|责任编辑: 黄作敏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