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热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核心提示:
起草人之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
绝不会把民间资本赶出去
《条例》作为温州金改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完成了国务院的任务,也为接下来其它地方的金改提供制度性借鉴。
一提立法,通常理解就是管起来。但管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目的和方式有很大不同。“老子管儿子”的方式,非但不能发展地方金融,反而会阻碍金融对当地实体经济的支持。管理民间金融则有所不同,要以提高经济组织融资的便利性为目的,对安全性的要求不如正规金融。因为民间金融的资金是特定人的,不面向公众吸收资金,所以不涉及公众利益。政府要做的是变“管理”为“服务”,为民间融资搭建平台、维护秩序、保障底线(不妨碍公众利益秩序),最终实现个人财产私权自由操作。浙江此次立法最大的基调,就是决不把民间资本赶出去。如果因为立法使得民间资金流向他处,那就是这个立法最大的失败。
只有认清民间金融的本质和规律,才能准确把握立法方向。目前从事活动主体缺乏引导、处罚依据,《条例》的通过,进一步推动金改,使金改有法可依,有制度保障。从政府角度看,《条例》充当了执法依据;从一般百姓、企业角度出发,《条例》可以使他们了解民间融资的走向,明白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行为。
浙江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杨柳勇教授:
松绑的同时也加强了风险管理
《条例》的出台既是实现温州民间融资法制化的现实需要,也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实施的首要任务。《条例》在温州首先实施,不仅有利于温州民间金融稳定,同时有利于民间融资监管的有序化,促进资金向实体经济的回归。
《条例》在给民间借贷松绑的同时,又加强风险管理。一是通过管理机制的完善。主要是规范和设立不同层次的机构来预防风险。包括三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和民间融资监管机构。二是通过设立惩罚性的条款。
《条例》还对设立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做出了规定。根据规定,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可以归属为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需要向温州金融管理部门备案。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建立保密制度,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从事代理结算、发行理财产品和受托理财业务。
对于利率的认识各方面还不一致,争议较大,而且利率是由国家规定的,利率属于国家层面上做出的区域性的价格问题,地方政府不宜对利率做出规定。一个省规定一个利率那不是乱套了。最高人民法院曾经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所以条例对利率的规范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的。
起草人之一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余谦:
《条例》留出很多实践探索的空间
《条例》有四大创新:一是创新设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比如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
二是创新民间融资方式。《条例》针对温州市民间融资实际情况,设计了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工具,即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融资,其合格投资者比《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门槛低,有利于大步拓展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集聚社会小资本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创新明确民间融资监管主体。《条例》明确温州市、县级政府应当确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和驻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要求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四是创新民间借贷监管方式。《条例》首次规定了大额民间借贷要强制备案。
下一步我们的主要工作有两项,一是加快设立民间融资备案网点,同时启动线上、线下的网点平台开发,争取早日为各类民间借贷提供备案服务。
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紧制定实施细则,在这方面《条例》给我们留出了很多实践探索的空间。今后我们对融资主体的监管会逐步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或注册制,加强过程监管。还设想可以在民间融资管理上参照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助信息披露平台和温州版“征信系统”设立民间借贷领域的“黑名单”。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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