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霸王条款被要求删改
核心提示:
日前,京城首个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在房山区举办第三次会议,会议主要针对快递行业存在的部分涉嫌构成霸王条款的格式条款进行了评审。此次评审主要针对快递行业不及时开发票、货损赔偿、无法投递物处理、延误送货赔偿4个方面、8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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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评审委员会由北京市工商局的专家、房山区工商分局人员、消费者保护协会人员、房山区法院的法官以及律师共同组成。根据评审结果,工商管理部门将要求相关企业将这些条款删除或修改。
-条款一:
有发票需求的散单客户,请在付款后1个月内持运单原件向本公司索取发票。
-案例:郭大鹏(化名)负责其单位的文件寄发,其单位与一家快递公司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每月底快递公司都会开具这一个月快递费用的发票。今年5月,郭大鹏让其朋友从广州帮其代买了一款手机,选择的快递公司是与其公司长期合作的那家。在货到付款75元后,郭大鹏习惯性地向其索要发票,没想到快递员的回答让其大为吃惊:我们一向不开发票!然后,快递员只把送货单的顾客联给了他。
专家评审意见:索要发票,快递公司应及时、主动出具。
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如果以各种理由拒不出具发票的,消费者可以向消协进行投诉,或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条款二:
1、本公司对于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或其他附随损失不承担责任。2、本契约所称托寄物的价值,是指依托寄物本身物理性质所具备的价值。3、本契约所称损失,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
-案例:2012年9月,吴某夫妇在俄罗斯旅游时给在吉林省长春市工作的女儿买了一套俄罗斯产的皮装(鹿皮,价格为3.6万元)。回国后,通过某快递公司快递给了女儿,谁料,该套皮装在投递途中丢失。快递公司称,根据快递运单写明,因该套皮装未保价,只能赔偿500元。吴某不同意快递公司的赔偿数额,要求快递公司赔偿3.6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审意见:货物损坏,快递公司应按市场价格赔偿。
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法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条款三:
1、非承运人原因无法投递的交寄物,承运人予以返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但不易保存的物品,承运人有权不予返还,并可随时处置。2、无法投递和返还的交寄物,自收寄交寄物之日起60天后,承运人可自行处理。
-案例:袁先生是北京一家企业的负责人,他称,今年2月,其企业将一批货物发往客户指定的地点城市。到货后,客户借口快递物流点离自己门面太远而不去提货,双方僵持不下。一个月后之后,袁先生接到快递公司电话,由于无人取货,加之时间太久,快递公司已自行处理了这批“无主”货物。袁先生十分生气:为什么在处理货物之前没有通知自己呢?
专家评审意见:无法投递,快递公司无权自行处理。
对于无法投递的物品,能够退还寄件人的,都应当返还给寄件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无权随时处置客户的物品,也无权享有60天后自行处理权,承运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相应的物品,比如说可以依法提存。
-条款四:
1、延误赔偿(指超过双方约定服务时限),由于承运人原因延误每满一个工作日给寄件人减免本票运费10%,因延误承运人减免总额最高不超过本票运费的40%。2、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今年国庆期间,在北京工作的李鹏翔(化名)在一家网上商店购买了一件风衣给女朋友当做生日礼物,在与店主沟通中,店主承诺会在其女朋友生日之前寄到,没想到女朋友生日已过,这件衣服还没来。最终,在等待了12天之后,这份快递才到其手中,李鹏翔查看了这家网店的发货地址,发现是浙江,在质问网店店主“为什么这么慢”时,店主解释说,因为国庆期间发货量陡增,无法保证每件货物的及时到达。
专家评审意见:节假日延误,快递公司应承担责任。
如果寄件人在办理托运时与承运人之间就此进行过约定,应当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则应该在合理范围之内给予相应赔偿,据快递行业的业内标准《快递服务国家标准GB/T27917》A.3.2规定,延误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
另据《合同法》规定,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应当看具体是谁的原因造成延误,如果是收件人的原因,比如说写的收件地址是其单位,节假日期间因为放假休息而不在单位无法接收的,则快递公司可不承担责任;如果收件人在节假日期间完全能够正常接收货物,因为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延误,则快递公司仍然应当承担责任。实习记者张宇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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