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线下垂钓 垂钓者遭电击被烧成“火人”

2013年12月09日 06:42:14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12月7日下午3时30分左右,爱好钓鱼的刘甲(化名)在乐清市石帆街道郭路村某河道边钓鱼时,鱼竿不慎靠近河道上空的高压线,当即被烧成“火人”。

  昨天,118医院住院部,躺在悬浮床上的刘甲。

  温州网讯 12月7日下午3时30分左右,爱好钓鱼的刘甲(化名)在乐清市石帆街道郭路村某河道边钓鱼时,鱼竿不慎靠近河道上空的高压线,当即被烧成“火人”。 同行的好友刘乙(化名)在帮助刘甲脱去“火衣”时,也被刘甲体内残留的电烧伤。昨天,两人仍在解放军118医院烧伤科接受医治,刘甲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救人者刘乙:我一接触到刘甲,立即也被电着了

  今年39岁的刘甲,石帆街道大界村人,爱好钓鱼。“每到周末,他都去钓鱼,一钓就是大半天。”他的哥哥刘丙(化名)说。

  刘甲的朋友刘丁(化名)告诉记者,刘甲平时都在大界村的某河道钓鱼。

  刘丁说:“12月7日那天下午,他(刘甲)听说邻近的郭路村某河道当日水位很浅,有很多钓鱼爱好者聚集在那儿,便兴冲冲地赶往那里,他是和好友刘乙等一起去的。”

  据了解,刘甲选择的地方,恰好是高压电线经过之处。

  “刘乙曾经提醒我弟弟,不要在这里钓鱼,会被高压电线电到的。”刘丙说。

  刘甲抬起钓鱼竿,离高压电线还有一段距离时,“突然传来一阵开山炮似的爆炸声,只见刘甲全身起火,倒在地上。”当天一起钓鱼的刘先生说,突如其来的这一幕,让现场所有人惊呆了。

  躺在另一病房的刘乙,昨天向记者回忆事发经过:

  他说自己当时距离刘甲有2米左右,“听到砰的一声,我立马跑开,再回头一看,发现刘甲上衣都是火。我又跑回去,下意识地伸出左手,想帮他把着火的上衣脱掉。”

  一接触到刘甲,刘乙立刻被电着了。随后,大家往刘甲身上泼水,才将火扑灭。

  “我被电击后,一开始还能打电话报警。可过了10来分钟,我发觉自己的左手和左脸越来越烫,颜色也慢慢发黑。而那时,他(刘甲)的上衣已经被脱掉,但皮肤一碰就掉,大家围在边上手足无措。”

  随后,刘甲被送往解放军118医院,刘乙被送往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并于当晚8时左右转送至118医院。

  伤者刘甲哥哥:我弟弟送到医院时,全身烧得只剩一条短裤

  昨天下午,记者在解放军118医院住院部烧伤科看到了刘乙及躺在悬浮床上的刘甲二人。他们的亲朋都焦急地等在病房门口。

  解放军118医院烧伤科副主任张文振介绍,“刘甲的烧伤面积达60%,属重度烧伤,目前尚未脱离生命危险,医院仍在对其进行抢救。刘乙烧伤面积为5%左右,为中度烧伤,情况并不太严重。”

  刘甲哥哥说,“我弟弟送到医院时,全身烧得只剩一条短裤。他右手握钓竿,所以右侧身体烧伤比较严重,我担心他的脸会遭毁容。”据称,刘甲整个治疗时间需要一个多月,同时需要做植皮手术。

  资深垂钓者提醒:钓鱼者应注意避开高压电

  昨日上午,在出事河道周边,仍有很多人在垂钓。现场仍残留着刘甲被火烧毁的上衣以及他所用的那已被炸成好几段的钓鱼竿(原长5.6米),其中一段钓鱼竿直接被烧成絮状,挂在高压电线上。

  据了解,刘甲事发地点上方,经过的是110千伏高压电线。在事发河道附近并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

  按供电部门的操作规则,110千伏高压电线,设置在居民区周围的,电压等级导线与地面最小垂直高度为7米,郊外的为6米,交通困难地区则为5米。

  记者从市区一家渔具店了解到,鱼竿的长度,一般有2.7米、3.6米、4.5米、5.6米、6.3米、7.2米等不同规格,8米以上的鱼竿也有但并不常用。

  资深垂钓者杨先生透露,目前市面上许多钓竿都是采用碳素材料制成,碳素属半导体,接触到高压线时,会引起触电伤害事故。另外,在天气潮湿时,高压线会向周边的空气放电,即便钓竿没有碰到高压线,也有可能导致触电。

  钓鱼竿的握把处,多数是不绝缘的,有一些钓鱼爱好者会在鱼竿握把处套上一些塑料材质的东西,但这些都不是关键,重要的是,钓鱼者自己首先应该避开附近有高压电线的地方。

  律师解读

  本案中,供电单位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在危险区域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对电力设施疏于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其经营管理的高压线路致人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刘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危险性,且在刘乙提醒之后,仍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刘甲触电之后,刘乙积极施救的行为值得肯定,但其施救行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亦有过失。

  本案属于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应由供电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鉴于刘甲、刘乙各自存在过错情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减轻供电单位的赔偿责任。

  渔具销售者未对刘甲、刘乙实施侵权行为,无须担责。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叶临风 |编辑: 潘涌燚|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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