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物业交替酿2死6伤惨剧 物业纠纷案引出“案外音”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1月14日报道:2014新年的钟声刚敲响没多久,浦东新区大唐盛世花园新老物业交接引发了一起2死6伤的惨剧,案发后,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物业与业委会之间的矛盾也受到大家的关注。今天上午,上海大唐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大唐盛世花园(一期、二期)小区业委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物业纠纷已有时日一审盛唐物业诉请未获支持
2006年,原告盛唐公司与上海盛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商)签订了《大唐盛世花园(一期、二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盛唐置业将涉案小区委托盛唐公司实施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06年5月1日起自业委会成立为止。合同还约定,合同期满或小区业委会对此合同有异议时,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2013年1月31日,大唐盛世业委会备案成立,在向盛唐物业发函通知后,2013年9月1日,业委会第一次大会召开并于次日发布大会表决结果,其中超过八成居民同意公开招标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并致函盛唐物业表明,如果其放弃竞标或未从公开招标中胜出,则需准备好交接清单,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
2013年9月26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盛唐物业和大唐盛世花园业委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并于10月29日、11月14日两次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盛唐置业和盛唐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盛唐公司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期限至小区业委会成立时为止,虽然2013年1月31日小区业委会备案成立后,盛唐物业仍继续对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并未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加之业委会成立后曾多次发函告知物业公司相关的交接事宜,故盛唐物业诉请业委会继续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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