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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物业交替酿2死6伤惨剧 物业纠纷案引出“案外音”

东方网 2014-01-14 17:55:15

  小区收支审计报告公开律师解读“案外音”

  庭审辩论中,业委会代理律师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有约定期限的合同,小区业委会成立之日,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即自动终止,即便没有约定期限,新合同签订生效则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终止。盛唐物业要求业委会继续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不仅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且根据相关规定,小区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需配备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大唐盛世花园(一期、二期)总建筑面积超过22万平方米,盛唐物业只有三级资质,即使要续聘,其也不具备相关资格。

  东方网记者注意到,作为业主代表,邬先生也来到了庭审现场。对于之间外界传言盛唐物业提出的“部分业主多年累计欠缴物业费达600余万元”的说法,邬先生表示,小区业委会已委托专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小区2004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公共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而在业主论坛上公布的审计报告显示,小区停车费、电梯广告收入、网球场收费等收入扣除物业公司的公共支出和税费,期间业委会应得公共收益138万余元。

  相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身,一些最终引发惨剧的“案外音”更受大家关注。不论欠款传言是否属实,这是否能成为盛唐物业拒绝移交的理由?盛唐物业称案件诉讼期间,业委会与同涞物业签订的、引发物业交替冲突新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对此,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星海接受了东方网记者的采访。

  赵星海表示,如果只是单纯的盛唐物业和小区业委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那就要关注小区业委会何时向盛唐物业提出终止物业管理合同,业委会提出终止物业管理合同之后,若盛唐物业需要继续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则应重新与业委会协商并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合同。

  而“财务账目不清”并不能成为盛唐物业拒绝移交的理由,“这个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便存在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盛唐物业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不应当据此拒绝交接,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诉讼期间签订的新合同是否有效?对此,赵星海表示,这里有一个时间点很关键:“业委会是何时发出通知表示终止物业管理合同的,或者以什么形式告知什么时间要终止物业管理合同的。若业委会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再与新的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则新的物业管理合同依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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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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