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公约能否让广场舞汇成“和谐之舞”
核心提示:
去年以来,“大妈”们因为跳广场舞音响太大而成为舆论焦点。在年前,温州市鹿城区牵头组织相关团体、民众召开座谈会、意见征求会,讨论并形成《广场文体活动公约》,对广场舞的时间、音量等方面做出了规范性的约定,以协调维护各方权益。此举让许多受广场舞困扰已久的民众眼前一亮。
一支小小的舞蹈,折射出的是我国人均公共体育锻炼资源稀缺的窘境。而“广场舞文明公约”的出现,让当地居民拍手叫好。这其中有的是跳舞者公民意识的自发觉醒,有的是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的民主协调,也有的是政府服务职能的展现。从成果上看,此举不仅协调了“大妈”们跳舞的时间和居民应有的休息时间,在音量上也根据法律规范了公民活动的界线,无疑是一种进步;而从方式上看,“文明公约”强调公民的参与和自发遵守,意义更是巨大,让公民意识到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该遵守的底线。
对于跳舞者来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享受酣畅淋漓的乐律的同时,也许可以设想换作自己,是否能接受广场舞曲的“狂轰滥炸”;对于附近居民来说,也要理解跳舞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动辄斥之以“低俗、恶性”等词汇,并不能让自己得到更好的心情,不妨换一种欣赏的心境,去融入别人的快乐;对于管理者来说,在做好监督纠错等维护民众权益的工作同时,依靠民主、依靠群众,培养和提高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不失为更人性的做法。
广场舞和居民,不见得是天生的矛盾。大众审美需要培养和引导,也需要自发的提升,但本没有优劣之分,只有需要与否。当一部分人的利益实现给别人带来了困扰,更要有换位思考的心态和相互退让的精神,如此,千万支广场舞才能汇成一支“和谐之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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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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