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亮点:赋消费者反悔权

华敏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在“3.15川网帮你维权”热线解答网友疑问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10讯(记者张进春张云柯)去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保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新修改后的《消保法》有何亮点?在具体网购过程中容易出现哪些需要解释的问题?来自华敏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来为大家解读。
亮点一: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限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条件
解读:
引人关注的是,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过,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利,新《消保法》也规定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除此之外,新《消保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还包括“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限定条件。而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如何界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新《消保法》中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在具体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与电商往往会对如何界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产生争议,拆了包装算不算“完好”?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只要商品没有损坏,可以继续销售,就是商品完好,至于说把包装拆了等问题,在不影响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就属于商品完好。
“七天后悔权”遭遇节假日怎么算?
新《消保法》规定,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那么如何理解这“七天”?七天并非七个工作日,而是七个自然日,包括节假日、周末,如果碰上节假日怎么办?国庆节是七天,春节也是七天,如果一下子过了七天就不能适用这一条了?民法的规则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七天的时候,终止日是法定节假日时,向后再延长一天,可以用这一天的时间退货。比如9月30日买的东西,从1日开始算到7日都在休息,那么可以在8日行使这个权利。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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