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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消保委:检查商品而拆封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东方网 2014-03-12 16:52:16

  商品拆封仍适用无理由退货

  体察发现,网络经营者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普遍界定为“商品包装保持原状”和“未使用”,与新《消法》规定的标准存在差异。此外,较多网络经营者对退货期限的计算与《民法通则》不一致,易引发争议。

  对此,上海市消保委强调,网络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时应避免加重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为检查商品而拆封以及对商品本身外观不造成影响的试用都是可以接受的。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商品价值明显贬损的,均适用无理由退货。

  另一方面,网络经营者应明确告知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新《消法》规定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期限为七日,即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最后一日为星期日或法定休假日的,以该日期的次日为期间最后日期。上海市消保委表示,经营者可以承诺高于法律规定的期限,但须明确告知期限的起止计算方法。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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