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赛】“无害原则”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来源:温州网作者: 马元福 2014-10-11 17:04:52
核心提示:“未经批准禁发时政新闻”既不考虑通信内容(时政新闻)的真假、对错、有无危害,而是一刀切的禁止,似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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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

  即时通信工具主要指微信、微米、易信、来往、米聊、陌陌、时光谱等各类基于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即时通信工具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通讯社交工具。据统计,在微信推出的3年的时间里,用户发展到了6亿,公众帐号达到了580万,即时通讯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应当承认,互联网的发展便捷了人们的生活,提升了现代生活品质,也有利于培植和发扬自由与共享、自由与平等、开放与兼容等现代意识。但是,科技发展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在给人类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道德行为失范、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网络色情、人性异化以及相对主义、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泛滥等复杂的社会问题和道德问题。据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显示,去年(2013年)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共接收境内网络安全事件报告30684起,较2012年增长71.2%。网络信息安全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正面临严峻的挑战。

  《规定》对于以微信为代表的的即时通信工具的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作出10条规定,其中针对用户的有2条,针对幕后运营商的有6条,不仅明确了今后即时通信工具发展中的职责归属问题,也给即时通信工具今后发展明确指出了底线,其本质是为了让即时通信工具更好的发展,从而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和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更好地保护中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网民的上网权益。

  “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但能起到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的作用,同时能够让网络空间更清朗,也能规范引导网民理性发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传播社会正能量。正如许多专家所认为的,《规定》对于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大大的改变以往的匿名性的弊端,从而起到规范网络言论的作用,在保护个人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能保护他人的自由不被侵犯。然而,《规定》要求“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的规定似乎有些过度了,甚至有网民就此认为《规定》将压制言论。

  众所周知,通信自由也称通讯自由,是隐私权的一种,属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范畴,是公民通过信件、电报、电话、邮件、包裹等形式表达意愿的权利。根据各国宪法、法律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对通信自由的干预,必须遵循均衡原则,即合法授权机关限制通信自由的程度应当与公民行使通信自由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当。因此,“无害原则”是网络伦理和网络道德不可逾越的底线,除此之外我们应当怀有和保持对网络技术与网络文化的接受与包容,加强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亦是如此。

  “未经批准禁发时政新闻”既不考虑通信内容(时政新闻)的真假、对错、有无危害,而是一刀切的禁止,似有不妥。当今时代,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数据信息就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对称、扁平、快速的信息通讯渠道就是经济活动和企业经营的生命力,同时也是人们享受自由沟通的乐趣必不可少的基础。同时,在社会处于常态的情况下,必须充分体现出私权优位,公权力必须给私权利留有更大的生存和自由空间,公民只要不违反法律、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伤害其他社会成员的身心健康,我想转发几篇时政新闻,或者转播甚至撰写几篇方向正确、内容真实、论证充分的通讯报道也未为不可。相反,如果引导利用的好,反而更有利于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传播和社会正能量的激发,何乐而不为呢?!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陆向东|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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