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滥用职权 “翁副站长”涉嫌两宗罪

被告人翁某受审。
温州网讯 当办事员,就收香烟票和金项链,为他人谋利;当副站长,故意不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75万元损失。昨天,原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城南站副站长翁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在苍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翁副站长”承认受贿,但否认滥用职权。
翁某,苍南人。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7月,翁某在担任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舟巴舟曹管理所(后改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城东站)办事员期间,利用负责审查辖区内华润电厂拆迁安置的36间和育才小区26间个人建房手续过程中,先后非法收受林某香烟票(价值1.5万元)和一条黄金项链(价值1万余元),为林某谋取利益。
去年1月至3月,翁某任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城东站副站长,负责监察土地违法监察行为。在明知辖区内的育才小区26间房屋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故意不履行土地监察职责,致使该违建在2个月内从三层建到六层。去年8月,由于此违建引起群众多次信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龙港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育才小区26间违建房屋进行拆除,拆违花费75万元。
庭审中,翁某对指控的受贿事实没有意见,但对滥用职权的指控予以否认。翁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翁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律师说,因为从职权范围上看,翁某没有职权职责,他当时是城东站副站长,不是该站最主要负责人,根据规定,他不应当负全责。另外,翁某不是育才小区所在片区的直接责任人。作为副站长,翁某不仅有向上级汇报过有关育才小区的事,而且曾要求立案查处,他已经尽到了职责。翁某不存在不履行土地监察职责的主观故意。按规定,滥用职权要导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而起诉书指控的信访和拆迁费用和本案没有客观联系。
就此,公诉人反驳,对于国土局工作人员的职责,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翁某也清楚自己的职责,除了审批工作外,他在任副站长期间,从2007年到去年都负责土地监察工作,和整个事情都有职务上的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翁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庭审中,公诉人就翁某的量刑向法庭给出建议:受贿罪,判处1年至2年;滥用职权罪,判处1年至2年。
昨天,苍南法院未对此案作当庭宣判。
律师告诉你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合敬
别以为拿香烟票没事
等来的就是“秋后算账”
平常生活中,很多吃公家饭的人以为收张香烟票、拿张超市卡就没事,其实不然,只要你拿的累计达到定罪金额,等来的便是“秋后算账”。不管是身家亿万的老板,还是身处基层的小队长、小站长,只要拿了不该拿的钱财,最终总是要吐出来;办了不该办的事,或是该办的事却不办,触及法律红线,终究要面临法律的严惩。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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