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补充意见 “国保民”松绑为民企分忧
核心提示:《补充意见》包含的内容解决国有担保机构“不敢担保”后顾之忧,也是“国保民”政策首次修改。
温州网讯 10月10日晚的第四场“电视问政”披露了国有担保难的问题。令人欣喜的是,时隔一月不到,“国保民”政策有了很大突破。
上周五,市政府对外公布《关于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对原有的实施意见进行补充、修改。
市金融投资集团总经理邱海华昨天说,《补充意见》包含的十项内容解决了此前国有担保机构“不敢担保”后顾之忧,这也是我市“国保民”政策首次修改。
我市金融界人士认为,市政府此次出台的10条补充意见,是“国保民”政策松绑的表现,这样有利于国有担保机构放开手脚为民企挑担子,有利于加快出险的民营企业风险处置,避免担保链上生产正常的企业受出险企业的牵连而陷入困境。
业务量偏少受制于三方面原因
借用国企实力为温州市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增级,是温州市防范和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的扩散的举措之一。自温州爆发局部的金融风波以来,联保互保问题一直困扰企业正常的发展。
2013年,为了推进我市企业的风险处置工作,市政府出台《关于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去年10月,温州市首家国有独资担保公司——温州市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金投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为1亿元。到目前,国保民业务已经做了42单,金额近20亿元。
为何“国保民”业务量少?对此,邱海华曾解释说,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因为“国保民”业务对象是出险以后的特定的企业,而且因为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所以很慎重;二是对企业的情况了解不够,现在出险企业信息很不对称;三是按国资委保值增值的要求,如果业务出现150万元及以上的损失要追责入刑,经办人员有顾虑。
对于市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来说,新出台的《补充意见》解决了制度上的“掣肘”。邱海华说,该《补充意见》主要有多方面的变化:产业范围扩大、进一步明确市级“国保民”担保机制适用区域、决策机制加快、解除了经办人员的顾虑。
适用产业范围扩大了不局限于工业制造业实体企业
该《补充意见》规定,“国保民”适用对象调整为生产经营正常、主营业务突出,因担保链风险传导,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实体企业。
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工业制造业的龙头骨干企业能够申请“国保民”,其他行业的实体企业也可以。
此前的《实施意见》规定,“国保民”业务要遵循定向使用原则,适用对象必须是工业制造业实体企业。
明确市级“国保民”担保机制适用区域
《补充意见》则明确,市级“国保民”担保机制适用区域原则上限于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成立县级国有担保机构,并自行组织实施。县(市)出资入股市国有担保机构的,按股本金额相应放大倍数为本辖区的企业提供担保。
而此前《实施意见》规定,“国保民”的适用区域范围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制造业企业。
审定成员单位从9家缩至5家
《补充意见》缩小了参与担保综合方案审定的成员单位范围。成员单位由市处置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金投集团组成。
据邱海华介绍,此前综合方案审定成员单位有9家,成员单位少了后,会缩短审定时间,更好、更及时地为企业做好担保服务。
银行是否承担代偿风险不作为“国保民”业务前提条件
《补充意见》调整了《实施意见》文件中关于“担保产生的代偿风险由企业、银行和国有担保公司三方协商承担”的规定,今后相关银行是否承担代偿风险,不作为实施政策性“国保民”业务的前提条件。
邱海华介绍,这意味着只要国有担保公司愿意承担风险,“国保民”业务就可以开展。而在以前,银行方面如果不愿意承担代偿风险,业务就开展不下去。
“国保民”项目发生代偿、造成损失不列入市国资委的业绩考核范围
《补充意见》第九条规定,国有担保机构在依法依规、尽职尽责的前提下,因政策性“国保民”项目发生代偿、造成损失,不适用《温州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不列入市国资委的业绩考核范围,不作为市经信委对担保公司证件年审、机构评级的依据。
这一条意见目的在于给国有担保公司的经办人员“松绑”。邱海华说,今后只要是经过综合方案审定启动的“国保民”业务,且经办人员是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的,那么最后即使项目出现损失,也不会被追责。
新闻链接
一、什么是“国保民”?
“国保民”业务是指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在企业风险处置过程中,以国有担保机构有条件地为民营企业担保,或改变其担保关系的一项措施,旨在帮助有望脱险的风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生产经营正常企业摆脱担保链困境,以此发挥国有担保公司对温州市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增级作用,进一步完善温州市担保信用体系。
二、补充意见部分节选:
1、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主动向国有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整提供所需6项材料(详见温政办〔2013〕110号文件),及担保期间企业及主要股东的股权、房产、土地、设备等资产不转让、不变更的书面承诺。规定时间内未报送或所报资料不完整的,可延期10个工作日,企业仍不配合的,国有担保机构可终止受理。
2、国有担保机构同意受理后,立即书面告知市处置办,由市处置办发函启动政策性“国保民”程序。国有担保机构应在收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督促评估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担保综合方案由国有担保机构研究通过。
开展政策性“国保民”业务所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市国资委和国有担保机构推荐共同组成备选库,原则上应从中抽取。评估费用在市处置办集中办公期间由市处置办酌情支付,纳入市处置办专项经费预算。
3、担保综合方案通过后报市处置办,由审定小组对具体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予以发文明确,作为政策性“国保民”发生代偿情况时不适用相关责任考核的依据。国有担保机构在收文后,应及时与企业、银行对接,在银行同意放款的前提下,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担保合同,并将相关资料报“国保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
4、在签署政策性“国保民”担保合同的同时,国有担保机构应提请市处置办发函给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依企业承诺和有关规定落实资产转移限制措施。同时,属地政府应指定部门积极配合国有担保机构落实对企业的保后监督。
5、国有担保机构在依法依规、尽职尽责的前提下,因政策性“国保民”项目发生代偿、造成损失,不适用《温州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温委办发〔2013〕202号)文件,不列入市国资委的业绩考核范围,不作为市经信委对担保公司证件年审、机构评级的依据。
本文转自:温州网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