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将改革 驾照自学自考有望成为现实

来源:新民网作者: 2014-11-25 1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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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公安部传出消息:将推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公安部正在组织调研论证,争取尽快形成改革具体措施。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称:"人们期盼已久的驾照自学自考,或将在此轮改革中有所突破。"

  消息一传出,不少市民纷纷叫好。不过记者走访发现,要安全实现驾照自学自考,还有法律和实践上的几道关卡必须过。

  "给予考生更多选择权"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驾考"改革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公开,只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才能确保公平公正;二是开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整合社会资源,提高供给能力;三是脱钩,打破部门利益藩篱,斩断或明或暗的利益链;四是便利,给予考生更多选择权,更好地便民利民。

  不少业内人士分析,人们期盼已久的驾照自学自考,或许在此轮改革中有所突破。对此,不少准备学车的市民普遍表示欢迎,甚至有准备学车的市民表示"再等等"。

  刚刚参加工作的市民汤铭启最近正着急报名学车:"问下来价格都要7000元-8000元,我父母和朋友都是老驾驶员,如果可以自学自考的话可能更快更好。"

  除价格之外,时间也是制约部分市民学车的一大因素。市民罗旭曾经准备报名学车,连体检和笔试都参加了,最后还是放弃:"我们的工作是项目制,忙起来根本没有周末。如果是自学,时间就可以灵活安排了。"

  "无证驾驶"法律关如何突破

  此前,公安部回应公众关于"是否可允许公民直考驾照"的提问时就曾表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申请驾驶证必须经过驾校培训。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有"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也未提及申请驾驶证需要驾校培训。

  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如果市民想要自学驾照,驾车上路之时就已涉嫌"无证驾驶"。

  除了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一些业内人士建议可参考国外"临时驾照"的做法。

  例如在澳大利亚,通过驾照笔试之后,驾驶人会拿到一个初学者的专属牌照,上路时副驾驶座上须有持最高级驾照的人教学。这一牌照持有期为一年,开车时间须超过100小时,一年后再参加考试,过关后获取实习牌照,此后还要经过长达两年的学习测试才能申请驾照。在日本同样是通过笔试、技能考试后拿到临时驾照,之后有五天、每天两小时以上的实际驾驶练习才能获得正式驾照。

  上路学车是否"想走就走"

  记者走访发现,不少市民想像中的"自学自考",就是使用自己或朋友的私家车,找一条家附近的道路,请熟人上车教学,学会后直接报名参加考试。

  但这样看起来很方便的办法,在目前的法律和实践上都存在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这也意味着学习驾驶有两个条件:教练车和教练员。

  目前的教练车拥有两套控制系统以防止学车过程出现意外,一些市民想象中以普通私家车作为学习用车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而且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

  而按照《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规定,即使普通的小客车驾驶培训,"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也对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资质提出要求。

  一些市民建议,对于这些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规范。除修订相关办法外,更应鼓励转变目前驾校的职能,如可以单独聘请驾驶员或租用教练车、场地等,使各元素都能灵活发挥作用。

  首要考虑应是公共安全

  对于驾照自学自考,一些市民担心安全问题。"这几年大家都抱怨'本本族'、'新手司机'成马路杀手,跟学习不扎实不专业也有关系。"在很多地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责任倒查机制,一旦放开"驾照自学自考",这样的责任倒查还能否持续?

  业内人士表示,与国外相比,国内特别是上海这样的特大型城市交通拥挤、人流密集,驾照自学自考必须将公共安全置于首要考虑。

  公安部表示,针对当前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与社会发展和群众期待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情况,公安部正在组织调研论证,争取尽快形成改革具体措施,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相关改革措施涉及有关部门及现行法规规章的修改,必须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行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温网编辑|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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