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犯事成常态怎么办?
核心提示:“临时工”的种种劣绩屡屡“上头条”,早就让公众陷入了审丑疲劳。
昨天上午,鹿城法院第一法庭内,被告人林某一边哭,一边回头望向旁听席上的妻子。他说:“我大女儿才3岁,老婆又怀孕了,请求法庭给予我轻判。”今年32岁的林某,原系鹿城区仰义街道办事处政策处理与征收办公室副主任、二科科长,临时工(11月26日《温州晚报》)。
这起案件的最大看点在于被告人的“临时工”身份。这几年,“临时工”的种种劣绩屡屡“上头条”,早就让公众陷入了审丑疲劳——打人的是“临时工”,公车私用买彩票的也是“临时工”,“爆粗口”的还是“临时工”……尽管“精彩”的剧情有所不同,但结果却是“雷同”:以被开除收场。
这个问题有两个指向:其一,招聘“临时工”,难道优先录用的都是“社会闲杂人员”?尽管“临时工”的用工要求和素养条件,没有正式工那样苛刻,但最起码也应思想素质、能力水平过关吧;其二,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是为职能部门办事,身份和编制有所不同,但管理和监督难道也要分“三六九等”吗?招了“临时工”却没有用好、管好,显然不是开除、清退就能纾解困局的。
毫不客气地说,“临时工”捅娄子,是用人失察、管理失控所致。而且,违规成本偏低,问责惩戒力度绵软,是造成其犯事惹祸成为常态的重要内因。
在“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下,执法部门不但不能“责轻三分”,更要“罪加一等”。况且,“临时工”并非万恶之源,对这个群体的自我救赎和形象修复,必须将常态化的监管置于超常规的状态下。否则,一个令人尴尬的所谓“依法处理”,是不能够轻易挽回部门形象的。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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