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反邪教立法及对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

2014年12月18日 11:04:01来源:凯风网
核心提示:

  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统治者借宗教维护其统治,一定程度上可以巩固政权,同时,各朝代又对威胁其统治的教派予以严厉打击。因此,我国历史上对邪教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各朝代对宗教的态度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把所有教派一律视为邪教,不允许任何教派存在,最有名的当属“三武一宗”灭佛。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这些在位者的谥号或庙号都带有个武字,加上后周世宗时的灭佛则合称为“三武一宗”灭佛,如周世宗下诏废天下无敕额之寺院,毁铜像,收钟磬钹铎之类铸钱。另一种是允许顺应当权者统治的教派存在,这在历史上是多数,如元代采取了特别宽松的宗教政策。各朝各代基于不同的价值判断、道德标准,如何认定邪教,对邪教如何处置各不相同。纵观历史,各朝代对邪教犯罪均在刑法典中明文禁止,在罪名的规定及邪教组织的认定和范围上各有不同。

  (一)秦汉时代

  “妖书妖言罪”指假借鬼神之语,妄说灾祥、凶吉或政治变化,以煽惑众人等怪诞邪说的行为。该罪起始于秦始皇时对于众儒生惩处,以此罪名将400多儒生坑埋于咸阳。汉朝时曾废除了这一罪名,到唐朝时,细化该罪名,改为造妖书妖言罪、传用妖言妖书罪、私有妖书妖言罪,分类惩罚,对于制造及传用妖书妖言的处绞刑或流刑,私有的处徒刑、杖刑。

  “执左道罪”指巫蛊、诅咒等行为,一般被处死刑。汉以前就有该罪名,汉朝时以此罪名处罚的案例时有记载,如“贺良等执左道,乱朝政,皆伏诛” 。魏朝规定:“自今其敢设非祀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于令典” 。隋唐时期细化分为造畜蛊毒罪、造厌魅诅咒罪和造符书咒诅罪。

  (二)隋唐五代

  “造畜蛊毒罪”指通过各种神秘的方法以蛊毒致害于人的行为,唐朝时对此罪的处罚相当严厉,连坐乡里。“对本人处绞刑,其同居家口以及知情不举之里正、坊正、村正,一律流三千里”。

  “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罪”是指用各种迷信方法伤害他人的行为,如对他人的画像、木偶,用锐器投掷或绑以绳索,或者是在符书上写他人姓名予以诅咒等。对于该罪,比照其犯意减二等处罚。

  (三)宋元时期

  “伪造经文罪”出现在元朝法律中,规定“诸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为首者斩,为从者各以轻重刑论”,“诸阴阳家伪造谶,释老私撰经文,凡以邪说左道诬民惑众者,禁之,违者重罪之” 。针对伪造经文行为这一邪教头子惯用的伎俩明文规定,便于普通民众区分邪教。

  (四)明清时期

  明朝立国和明教关系深远,明政府深知宗教对政权的影响和作用。“师巫术罪”规定在《大明律?礼律》中:“凡师巫假借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此后明代所有秘密教门均在被禁之列。清朝时该罪律条与明朝相同,对行为方式规定更为具体,如“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煽惑人民;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习天文之人妄言祸福,煽惑人民;私相传习各种避刑邪术;端公、道士作为异端法术医人致死”等等。清朝对邪教的刑罚方式有绞监候、充军、徒刑及杖刑。“兴立邪教罪”、“因挟仇恨编造邪说煽惑人心罪”在乾隆时期谋反大逆律条下专门设立条例,规定“其有人本愚妄或希图诓骗财物,兴立邪教名目,或因挟仇恨编造邪说煽惑人心”者,比照谋反大逆定罪处刑。清中期以来,大大小小的邪教案件不胜枚举,各种名目的“邪教”数量多达三四百种。由于各地“邪教”活动愈演愈烈,顺治帝下旨严禁“邪教” :“乃有左道惑众,如无为、白莲、闻香等教名色,起会结党,夜聚晓散。小者贪图财利,恣为奸淫,大者招纳亡命,希谋不轨。无知小民,被其引诱,迷罔颠狂,至死不悟。历考往代覆辙昭然,深可痛恨。向来屡行禁饬,不意余风未敛,堕其邪术者,实繁有徒。京师辇轂重地,借口进香,张帜鸣锣,男女杂糅,喧填街巷,公然肆行无忌。若不立法严禁,必为治道大蠹。虽倡首奸民,罪皆自取,而愚蒙陷网,罹辟不无可悯。尔部大揭榜示,今后再有踵行邪教,仍前聚会,烧香敛钱号佛等事,在京着五城御史及地方官,在外着督抚按道有司等官,设法缉拿,穷究奸状,于定律外,加等治罪。”

  1、我国历史邪教特点分析

  从我国历史上历代统治者认定的邪教看,我国的传统邪教有如下特征:

  第一、邪教数量众多,各朝各代层出不穷

  由于没有统一的宗教信仰,中国人的迷信体系庞大:老天爷、财神爷、佛祖、观音菩萨、二十四星宿、太上老君、妈祖等等数不胜数。报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及“信则灵,不信则不灵”的心态,普通民众观念上大都有着有神论的影子。我国有文字记载以来,教派名目多样,数量众多。比如,两汉时期钜鹿人张角创立的“太平道”,东汉张陵在创立五斗米道,以迷信方式治病救人,五斗米道、太平道一般被当做我国传统宗教道教的创始。

  外来宗教佛教与我国传统文化融合的过程中,出现了众多佛教异端,比如,南北朝时期大乘教、弥勒教,南宋的白云宗、白莲宗,以及明代中叶罗教、无为教、大乘教等。

  第二、自成一套组织体系,危及各朝代统治

  在我国历史上,邪教作为一种秘密团体组织,危及封建王朝的统治,始终是困扰封建统治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历史上发生的多次农民起义,多是借助秘密结社的方式,建立民间秘密宗教,传道布教,发展教徒,蓄积起义力量。因此,民间秘密教派历来是被封建统治者打击镇压的对象。汉代“太平道”在各地的信徒一起发动武装暴动,各地军阀纷纷起来应对,后来其头目张陵﹑张衡﹑张鲁毙命,“太平道”逐渐灭亡。南宋初年茅子元创立白莲教,后白莲宗历经多代教主,不断被一些具有各种野心的人物利用来进行暴乱,明太祖朱元璋带领红巾军驱逐了元王朝,建立了明王朝。

  第三、时宽时严,对“邪教”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统治者根据政权统治的需要,采取了不同的法律。严厉时,把所有教派,包括正统“宗教”统统认定为“邪教”一律禁止信奉。宽松时,放宽宗教政策,允许民众信奉正统宗教,更有甚者,放宽规定,允许所有教派不分正邪以合法身份公开传播。元朝宗教政策较为宽松,对前朝的异端教派采取宽容政策,可以正式宗教地位合法传教,各个半明半暗的宗教或异端教派,有了较大规模的发展,例如糠禅、白云宗、白莲宗、明教等,以佛教名义公开传播,并且专设僧录司统管宗教活动,直属宣政院管辖。而到了明朝,朱元璋采取严刑酷法治理国家,公开立法禁止包括明教在内的各种异端信仰,明令禁止各民间教派的活动:“中书省臣奏:……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巫觋扶鸾祷圣书符咒水诸术,并加禁止。庶几左道不兴,民无惑志。诏从之。”

  第四、区分首从犯,宽待普通信徒

  唐朝作为一个分水岭,唐朝以前,对邪教的制裁往往扩大化,无论头目还是普通信众,一律严惩;唐朝以后,则“只惩首从,不问信众”。在我国古代史上,佛教曾数次被宣布为邪教而被惩禁,历史上最有名的“三武一宗灭佛”,手段最极端的是北魏太武帝,诏令“沙门无长少皆坑之”;规模最大的是唐武宗,强迫近30万僧尼还俗,拆毁近5000所寺院,史称“会昌法难” 。这一状况在宋朝出现转变,元朝政策更为宽松,查处白莲教时,对普通白莲教徒“还隶民籍”而不做惩处。至明清时期,对普通信徒几乎不予追究。清嘉庆帝时,曾下令地方官对大乘教普通信徒“传齐劝谕,如果立时醒悟,令具悔呈,免其治罪” ,对于普通信徒先进行教育劝导,醒悟悔过的不予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唐以后统治者在反邪教立法技术手段及指导思想上的进步。

  2、对我国反邪教立法的参考意义

  第一、借鉴对邪教的态度,严格区分宗教与邪教

  早期,宗教和邪教的区别并不明显,为了统治的需要,当权者甚至一度把所有宗教都视为异端邪说,作为邪教应对。随着时代的发展,到元末之后,明清时期,正统的宗教占据一定地位之后,一些不被政府认可的宗教逐渐遭禁,这些教派进而转为地下活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邪教。因此,邪教并不是宗教,而只是借助宗教的名义和形式,其本质仍是危害社会的和政府统治的。

  第二、借鉴给邪教下定义的方式,用行为方式加例举的方法更明白直接

  从上述各朝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邪教犯罪的定义都是通过对行为方式的规定来判断的。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为邪教犯罪,但是通过行为方式可以判断出来,比如师巫邪术罪的具体行为有“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妄称弥勒佛”,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在明确行为方式的同时以例举法指出部分邪教之名,更有针对性。

  第三、借鉴宽严相济、灵活多样的处罚方式

  秦汉时期,“执左道罪”通常被处死刑。隋唐连坐制度也应用在“造畜蛊毒罪”,本人处绞刑,且连坐“同屋而住”的家人及乡邻。犯“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罪”而欲以杀人者,则比照谋杀罪,减二等处罚。唐朝时,根据违法行为的后果严重程度分别定刑,“造妖书妖言罪”、“传用妖言妖书罪”处绞刑或流刑,“私有妖书妖言罪”处徒刑或杖刑。明朝时区分首从犯定罪量刑,“师巫邪术罪”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清朝时根据国内高涨的民族矛盾,将“兴立邪教罪”、“因挟仇恨编造邪说煽惑人心罪”比照谋反、谋大逆定罪处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隋唐时期立法技术高超,根据实际危害,利用比照来判刑。明朝以后开始区分主从犯,根据危害程度分别定刑,主犯一般是死刑,从犯则从轻处理或者教育警戒。除了适用死刑外,常用的刑罚还有流刑、徒刑、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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