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组织犯罪在中国可能触犯的罪名

2015年01月05日 10:29:48来源:凯风网
核心提示:

  一、中国与邪教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说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梳理下中国现行法律与邪教组织犯罪相关的内容。迄今为止,现仍有效、与邪教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最早应是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第三百条,专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作出规定,明确了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为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这一条文在2011年再次修正《刑法》时原样保留,亦为第三百条,现仍生效。

  自1997年《刑法》修正案明令将邪教组织犯罪纳入刑事法律之后,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随即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提出要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

  此后,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施行。2002年5月20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又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两高院的前后两次解释和一次解答,对邪教组织犯罪相关的各种罪名、量刑轻重、适应法律条文等,进行了详细说明,使依法惩处邪教组织犯罪在执法操作上更切实可行。

  二、中国法律对邪教组织内涵的界定

  至于如何判断什么是邪教组织,两高院《解释》(一)第一条就明确给出界定,说:刑法第三百条中讲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也是从那以后,我国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犯罪的唯一衡量标准.

  可见,我国刑法之所以用“邪教组织”,是着重强调其有组织性的一面,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的非法组织,虽然常被略称为邪教,但仍得注意其社会组织属性,而不能望文生义,理解成“不好的宗教”、“邪恶的宗教”,把它与宗教相混淆。这是因为,邪教组织神化首要分子,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或以其他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对社会造成了多种危害,并非公民个人的宗教信仰问题可以涵盖,也与我国的正统宗教大相径庭。再者,也不能因为其冒用气功名义、形式上也包含练功内容,将其当作普通气功看待。

  邪教组织之邪主要在其以歪理邪说诱骗他人带来种种社会危害,若已触犯法律,自然应该受到相应法律惩处。

  三、邪教组织在中国可能触犯的罪名

  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指出: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如何依法严惩,所依法律主要就是《刑法》第三百条及相关条文。除《刑法》第三百条外,具体适用的其他法律条文在两高院的解释、解答中都进行了详细说明,计有《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等17种条文。

  根据邪教组织的具体犯罪事实,再依照两高院的阐释及上述刑法条文,邪教组织犯罪在中国可能触犯的罪名分别有以下几类:

  1、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下可再分:

  (1)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故意杀人罪;

  (3)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罪;

  (4)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罪;

  3、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侵犯财产、诈骗财物罪;

  4、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危害国家安全罪,此项罪名下可再分:

  (1)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

  (3)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4)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泄露国家秘密罪。

  5、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危害公共安全罪,此项罪名下可再分:

  (1)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罪;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6、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罪,下可再分:

  (1)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罪;

  (3)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

本文转自: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