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强拆的违建别墅 拆了六年为何还拆不掉

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作者: 张晨 2015-01-15 07:19:32
核心提示:一个违章建筑,六年前法院就判了要强制拆除,到现在还纹丝不动,政府职责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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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四周装有监控,院子里到处是黄泥土。受访者提供
经实地勘察,违建别墅占地面积350平方米。

  温州网讯 “一个违章建筑,六年前法院就判了要强制拆除,到现在还纹丝不动,政府职责何在?希望你们关注报道一下。”近日,乐清虹桥镇港沿村村民陈先生、周老伯等几人联合向记者反映,早在2004年,同村人周某在村里通过非法手段购买了农保地,之后在这农保地上建起了别墅,村民们得知后以侵害村集体利益和侵占他人宅基地的罪名将他告上了法庭。2009年,法院裁定周某的别墅属非法违建,并委托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拆除。但六年过去了,这个别墅如今依然完好无损地耸立在村子里。而对于村民的不停上访,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回复称“情况普遍,继续协调”。

  农保地上建起350平方米的别墅

  日前,在村民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了乐清虹桥镇港沿村。快到村口时,远远就看到了一幢红黄相间、豪华洋气的建筑。周老伯告诉记者,这就是周某的违章别墅。其周围没有其他建筑,这幢别墅孤零零地占据了较大一块土地,与其身后紧挨着的排排房屋形成鲜明对比。

  周老伯向记者出示了厚厚一沓材料,这其中有法院的裁定书,有村民联名的上诉书,也有相关部门的信访回复件。记者了解到,像这样的材料,村里大部分村民家里都有。六年前,村里约有百来名村民因气不过周某侵害其他村民的利益,而联名将他告上了法庭。

  根据材料记录,周某在2004年12月期间通过非法手段向村里购买了位于该村虹港南路西首、门前汇约2亩农保地,2006年前后周某在该农保地上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违法建成7间别墅。

  记者看到,别墅四周都装有监控,院子里到处是黄泥土,四周的围墙围了一圈。据村民们反映,目前是周某的父亲住在别墅里,周某在虹桥镇办企业,收入颇丰,他自己偶尔才回来一趟。

  法院六年前就裁定拆除周某的别墅

  得知记者来采访,村里一些村民纷纷围拢过来,谈论起这幢别墅。 “原本六年前就该拆的房子,一直就没有人来动过,周某他自己肯定是不会去拆的嘛,花了不少钱建造和装修呢。去年底,他还大肆建造围墙,并且这围墙还围到我的‘地盘’里来了。”陈先生激动地告诉记者,他通过拆迁置换过来的宅基地,正好在别墅的旁边,今年他测量土地建新房子的时候发现,别墅围墙里有15厘米是占用了他的宅基地。

  根据乐清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显示,在2008年7月间,周某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乐清虹桥镇港沿村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经实地勘察,占地面积35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50平方米,用途为住宅。

  对于周某占用村集体土地非法建房的行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乐土资罚【2009】2号),责令周某退还非法占用虹桥镇港沿村的350平方米土地,并限其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3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但周某并未执行该处罚决定,随后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9年2月10日,法院作出(2009)温乐行审字第286号《行政裁定书》,上面写明,乐清市人民法院裁定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3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未执行的,法院委托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予以强制执行。

  但是一转眼六年过了,当初白纸黑字写的十五日,成了消逝在时间里的空话。

  多次上访,得到的回复是

  “继续协商”、“继续解决”、“可申请复查”

  “法院裁定要拆除房子,为何现在迟迟不执行?”带着这个问题,港沿村的村民在六年里数次上访,从乐清到温州再到省里,乃至北京,但都没有得到明确回复。“我们也是受够了‘继续协商’、‘继续解决’、‘可申请复查’这些词了,所以想请你们帮忙反映一下。”周老伯无奈地说道。

  他拿出2013年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对于他们信访件的处理意见书,记者看到上面写着:“此类已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没有具体执行到位的情况在我市较为普遍,现我局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此类问题。”

  在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记者打算采访局长,但局长在开会。记者又被办公室工作人员带到了信访室,随后信访室的工作人员也同样答复:“乐清要拆的违建有很多,没执行的也很多,情况比较普遍,我们也是按照领导的指示给村民提供回复。你们有什么不明白的再问上头吧。”

  而在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虹桥管理所,记者听到了另一番解释。该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乐清类似这样的案件很多,法院执行不过来,就会将其中一些案件移交给国土资源局来执行。但国土资源局并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力,所以还是应该由法院来履职,说白了,不敢拆是因为没有权力。

  “不过最近市里正在出台关于‘裁执分离’的相关政策,一旦正式形成文件,我们就可以联合镇政府一起去拆房子了。”该负责人表示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那这个政策文件到底什么时候能出来呢?该负责人沉默了一会儿说道:“应该快了吧。”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潘涌燚|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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