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法规 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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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潘从武记者今天获悉,从今年2月1日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10日,《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由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今天,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对外公布该规定内容,并于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乌市制定该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稳定,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保障各族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传承中华文化和优良传统。
规定要求,乌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在公共场所穿戴其他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服饰、佩戴或者使用徽章、器物、纪念品和标识、标志的,适用本规定。规定所指公共场所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站点;学校、医院、幼儿园;街道、道路及社区公共区域、休闲娱乐等场所;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
规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民族宗教、工商、质监、文化、教育、妇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宗教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宣传、执行工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和村委会为单位,做好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规定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制度的落实;做好公共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引导说服,劝其主动终止行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规定强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工作消极懈怠的,由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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