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消费纠纷如何维权 你若不懂不妨细看
温州网讯 14岁女生瞒着父母买来的苹果itouch,能不能退货?赠品过了保质期,能不能“退一赔十”?买来才半个月的苹果6手机弯了,第三方鉴定该由谁来做?在收费洗浴场洗浴时摔伤了,经营者该不该负责……
昨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电子产品、汽车、装修、通讯等多个行业领域。
若你曾遭遇或者正在遭遇类似消费纠纷,不妨仔细看一看,或许能帮助你更好地维权。
案例1
女生擅购itouch
去年5月,王某14岁的女儿擅自购买了一部苹果itouch,王某发现后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以“产品已激活使用,不能退货”为由拒绝。经调解,双方同意对该机作退货处理。
【点评】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案例2无证经营担保
去年5月,陈某向瓯海12315中心投诉,称其2012年4月在温岭按揭购得一辆轿车,由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但因其有3期逾期还款记录,汽车被该公司温州分公司扣留。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遂将其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分别抄告给保监、银监等部门。
【点评】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必须说明的是,无论是否依法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都无权擅自扣押他人的合法财物。
案例3家装石材变色
瓯海梧田的郭某发现新居客厅等处大理石存在严重色差,认为是质量问题,多次找经销商要求赔偿无果。由于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人员请来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的专家上门实地勘察,专家认为是施工不当所致。经调解,施工方向消费者赔付20000元。
【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4赠品超保质期
去年8月,一名消费者在瑞安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买的“麦金利、无上自在”保健食品套装,发现其中的赠品维生素C含片已过期,遂向12315投诉。经调解,被诉方同意“退一赔十”。
【点评】
《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赠品),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货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案例5超市缺斤短两
去年3月,乐清柳市的陈某在当地某超市购买了一斤牛肉,价值52元,拿回家后发现少了一两。经调解,最终,该超市同意赔偿陈某500元。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如明知计量有问题仍按正常计量销售的,可认定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次修订对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作了适当的调整,增加的赔偿金额由以前的一倍增至三倍,且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满500元的,一律按500元计算。
案例6汽车莫名自燃
去年3月,王某的福特牌轿车发生自燃,火灾造成轿车前部严重烧损。事后,王某与苍南某福特4S店沟通时,双方却就该车是否自燃产生争议。执法人员向专家求助鉴定,确认为自燃,该福特4S店同意更换一辆新车,并支付事故鉴定费12000元。
【点评】
汽车是大件消费品,一旦发生纠纷,因涉及金额较大,经营者往往不会积极主动配合调解,再加上车辆质量鉴定的专业性,鉴定过程基本都交由汽车生产商负责,鉴定过程极大地不透明,导致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所以,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成了调解中取证的突破口。
案例7超市终止经营
去年9月,平阳一大型购物中心发布通告称,该中心因经营场地租赁到期,决定终止经营,逾期未消费的,概不退还。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对该购物中心负责人进行了行政约谈,要求经营者妥善处理余额退还事宜。
【点评】
预付卡相当于消费者提前把钱给了商家,但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消费者所有,商家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义务,并且没有权利免除这项义务。虽然商家会在预付卡的背面写上类似于“使用期限”之类的条款,但该条款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所说的“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结业的,也应当妥善处理退款事宜。
案例8车险因故“早产”
去年,江某的新车保险快过期续保时,意外得知该车第一次交的交强险有过变更记录,怀疑是二手车,遂向12315投诉。经调查,执法人员确认该车并非二手车,而是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但车行在交车时未告知侵犯了江某的知情权。经调解,该车行向江某道歉,并赠送8次保养。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案例9冒用个人信息
消费者吴某到文成县移动公司办理新号码时,发现其名下已办理了9张手机卡,其中有的卡甚至已经欠费,因此他的身份证被列入黑名单,无法办理新业务。经查实,手机卡出自陈某的手机店。经调解,陈某向消费者吴某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泄漏、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案例10“滋补品”吹大牛
去年7月,江某向12315投诉,称有人变相向中老年人高价推销破壁灵芝孢子粉,其父以及很多老人受其鼓惑,以每份3990元的高价购买芝悦牌破壁灵芝孢子粉。确认违法情况后,执法人员对被诉人处以罚款10万元,并要求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食品安全法》亦有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
案例11“苹果”质量争议
朱某在泰顺某通讯运营公司购买了苹果6手机,使用不到半个月,手机就弯了。经营者以其售后检测结果为人为导致为由拒绝换机。朱某要求经营者送第三方鉴定,但经营者认为第三方鉴定应由朱某送检。经调解,该公司同意为朱某更换同款新机。
【点评】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为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为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案例12安保义务未尽
去年9月,谭某的父亲到洞头游玩,游泳后在收费洗浴场洗浴时摔倒,导致股骨骨折。谭某多次提出赔偿,但经营者一直未给予明确答复。经调解,该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92000元。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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