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村办公楼“搭车”商品房 村官法律意识薄弱

来源:温州网作者: 戴玮 2015-03-10 17:39:04
核心提示:毛毅坚指出,少批多建、违反规划的内容,必须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责令限期改正,如果是逾期不改正的话,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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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3月10日讯(记者 戴玮)近日,永嘉县岩头镇垟头村村民向《代表在线》栏目反映,去年垟头村建造村综合办公楼采取了较为罕见的做法:经摸文由6名村民出资建造办公楼及附属商品房,建成后出资人从中各获得一套商品房作为补偿。

  但令该村村民不满的是,最终摸文决定的6名出资人都是村干部家属,村民怀疑村干部涉嫌借建造办公楼名义侵吞集体资产。此外他们还认为,这种做法不仅改变了村综合办公楼的使用功能,而且办公楼存在严重违建现象。【详情

  3月10日上午,温州市人大代表余康杰,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法学系主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毛毅坚,永嘉县三改一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麻海涌,永嘉县岩头镇政府常务副镇长章海鸥,永嘉县岩头镇垟头村主任金正光做客《代表在线》,聊一聊上述问题。

  村委:为解决村委办公场地,解决村民住房困难

  金正光介绍,自己在2008年担任村委会主任的时候,村委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只能在村里老祠堂内办公,不仅设施简陋,而且房屋破旧有一定的危险。

  他说,2010年开始操作办公楼的建设,由于村里没有钱,村两委商量好抓阄由村民出资建设的办法。但是为了给出资建设的村民一些“回报”,村委决定将办公楼一部分房间给他们做套房。

  对于抓阄过程中是否存在猫腻的问题,金正光解释,都是经过村民同意并签字的,即使是如今向部门投诉的村民当时也在签字抓阄的队伍里。

  “1至2楼给村做办公,上面给他们居住,又解决六家人的住房困难,又使我们有办公地点,还有一个1楼有三百多平方可以摆二十多桌酒席,红白喜事可以做,可以不用露天,还要搭棚什么的,这些都是带给我们村里面确确实实只有利没有害,想不到我想做好事变成坏事。”

  镇政府:确实存在违建,已经整改掉一部分

  对这件事岩头镇政府很重视,做了一系列的调查,章海鸥针对投诉人提到的几点做了回应。

  第一,抓阄获得办公楼建设出资机会的六名村民,除了其中两人,一人为前任村干部子女,一人为现任村干部子女,其余四人均为普通村民。

  县三改一拆办:已经下发现其整改通知书

  麻海涌说,据初步了解,办公楼原先审批下来的用房功能是办公用楼,但是在建设过程中,村委会确实存在准备把第三到第五层建造为农村住房。

  另外,由于垟头村属于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接下去镇政府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要恢复用房功能,包括少批多建违法建筑一定要处理到位。

  “岩头镇政府已经下发了限期整改的通知书,下个礼拜准备要改成到位,如果逾期没有改成到位,我们将根据相关的发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置。”

  人大代表:村领导班子法律意识太单薄

  余康杰对金正光建造村办公楼的初衷表示认可,余康杰说:“我不否定你的初衷是积极的,这一点我可以肯定,你的做法肯定是积极的,想为村委会有一个居,为我们村里人造福是好的。然而,现实不一样,整个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纰漏,违反了有关法律。也正因如此,有村民就抓住这点投诉。所以问题出在哪里,问题出在刚才你说的,村委会的领导班子法律意识太淡薄,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余康杰说,从整个案例来看接下去操作会非常难。违章,又改变规划功能。而六户出资村民的钱已经出了,办公楼已经建成,无法把产权明晰,非常难处理的。

  “我个人认为,镇政府领导也应负起一部分的责任,我们镇领导应该要加强协调,尽量对这两方面进行协调,镇领导出面协调,可能带来一些缓解。

  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余代表给出了几点建议:类似项目,牵涉到法律和审批问题,必须要相关的部门多请示;同时,镇一级政府对村里的问题应该是责无旁贷的,作为一个镇的领导,应该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法律顾问:建议将6套房子租赁给投资村民使用

  毛毅坚认为,以往农村建房也有类似抓阄的做法,但是那是在安置房已经建成之后实施的。而作为公建项目,首先要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才可行,其次公建项目作对工程外包的程序也应该通过招投标,或者委托县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最后改办公楼的公建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是四人建房的许可程序简化出来的。综上,办公楼在建设程序上是有瑕疵的。

  另一方面,少批多建、违反规划的内容,必须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责令限期改正,如果是逾期不改正的话,然后在严重的危害公共利益的话,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可以拆除。“当然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东西,能整最好整改。”

  毛毅坚建议,村委将这6套房子以租赁的方式给6位投资村民使用。“因为建筑所有权是属于村委会的,经过整改后可以变成一个合法建筑。办公楼上面的6套房子,所有权是村集体的,村民可以享用使用权,能不能通过村民大会的决议,将这6套房子以租赁的方式给6户出资的村民,他们享用使用权。加上租赁的协议最长可以达到20年,他们投入资金可以折抵为租金。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样是可以去解决的。”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戴玮|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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