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整治预付式消费乱象 多家企业承诺可退款
温州网讯 3·15前夕,《商报维权315》栏目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分局指导下,开展预付卡消费领域专项暗访调查行动,并刊发《预付式消费看起来很美风险也不容小觑》。昨日,市市监局消保分局召集被暗访的22家问题发卡企业进行行政约谈,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整改。
这次暗访发现预付卡发卡企业集中违法违规现象包括:充值卡上限多数超标,美容美发行业超标尤为明显,按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商家发卡多没签订协议,暗访的22家单位中,除了4家健身房和2家美发店及1家超市与消费者有协议外,其余均无书面协议;协议中涉及霸王条款,包括“本公司有最终解释权”、“充值卡一旦售出,就不能退还现金”、“本卡不得转让,不予挂失”等;预付卡大多不能退费,暗访的22家单位中,只有2家同意退款,其余均表示不能退款或允诺可退实际上设置各种障碍不予退款;付款后不开具发票等凭证。
市市监局消保分局相关人士分析,从历年的投诉情况来看,有关预付式消费的使用有效期是一大热点,一家发卡企业在协议书上对磁卡设置了半年或一年的使用期限,并声称“过期作废”。按照商务部《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消费者对预付卡内的以金钱为代价的商品或服务就依法享有所有权,在约定期限到期后经营者可以停止向持卡人服务,但无权剥夺服务期限内没用完的对价款项。发卡者如果以合同形式扩大自己权利,限制并剥夺持卡人财产权利的约定属于不正当行为。发卡者如果不退余额,本质上是一种不当得利。
此外,因为消费者对预付卡内的以金钱为代价的商品或服务依法享有绝对所有权,企业设置的“不退卡”、“不得转让”等条款都属于霸王条款。至于如何退、怎么退、按多少比例退,这些问题,双方应提前协商,商家应依据协议约定合理收取一定的退卡手续费。若消费者单方面违约提出退卡要求,无协议约定的,收取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协议总金额的20%。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如果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的退卡要求的,最高将面临50万元的罚款。多家参会企业承诺今后预付卡能够退卡、退款。
市市监局要求被约谈的22家企业主动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商务部门对发卡企业的事前监管;发卡企业应制订、签订合同,市监部门还会联合全市5大行业协会,制订规范的行业预付卡格式合同;依法规范店堂告示、价格公示等,并进行整改。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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