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将更新
核心提示:拟增加对申请户的货币财产规定|对申请家庭住房限定或更严
温州网讯 记者昨天在“中国温州”网站发现,新版《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草案)已在网上公布,与目前我市实施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相比,新方案在家庭财产定义、“近亲属”备案制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条件、审核审批程序、低保家庭定期报告制度、举报核查制度、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得更详细,同时增加了民主评议环节。
新方案是否合理?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截止日期为4月15日。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提意见:电子邮箱532779757@qq.com;传真89985088;通信地址为温州大道2299号市民政局1801室救灾救助处。
拟增加对申请户的货币财产规定
现行
目前的《办法》规定,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权利。
新方案增加
新方案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条规定,要求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的人均货币财产总额(包括现金、存款、公积金、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公司/企业注册资金及其他需要记入的货币财产等)不得超过当地月低保保障标准的36倍;申请困难救助家庭的人均货币财产(同上)总额不得超过当地月低保保障标准的48倍。
举例
过去鹿城户籍居民家庭要求申请救助,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鹿城区最低生活保障705元即可提出申请。若新方案开始实施,则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鹿城区最低生活保障705元外,低保救助家庭的人均货币财产总额不得超过25380元,困难救助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总额不得超过33840元。对于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的家庭,经查明一律取消资格。
对申请家庭住房限定或更严
现行
出入歌舞厅、保龄球馆、电子游戏房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出入饭店、酒吧等餐饮场所消费的,被视为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但在新方案中,这些条件被取消。
新方案增加
新方案指出,家庭成员拥有或承租非居住类房产,拥有超过90㎡面积的商品房,承租生活必须的普通商品房以外的中高档住宅小区房产等的;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聚集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其他商品房的,都被列为明显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之列。
此外,因放弃继承权导致失去生活来源的,以及部分未经法律途径强制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如继承权受侵害导致失去生活来源的、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等,也不符合救助条件。
民主评议,争议大的要重新核实经济状况
新方案增加
“民主评议”环节。要求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社区情况的党员代表、社区(村居)民代表等参加。社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程序中,工作人员宣布评议规则、会议记录
申请人要向代表陈述家庭基本情况
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民主评议人员评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评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现场评议情况将形成结论,所有参评人员都要求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市民政局有关人员介绍,实际操作中,随着乡镇撤扩并辖区范围扩大,经办工作人员很难了解掌握每一户家庭的经济状况变化。因此自2010年以来,低保救助申请或年度审核过程中村委会召集驻村干部、村(居)民代表、街坊邻居等人员进行讨论,但并未规范进行。若该项内容通过并确定,民主评议内容被规范化,低保救助申请也将更加客观公正。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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