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引发法与情的冲突
核心提示:常回家看看本属于家务事,却在法律的介入下有了点突兀的感觉。
尊老、养老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如果养老的对象在子女未成年时就没有尽到爱幼、育幼的责任,作为子女是否还要尊老、养老呢?
近日,鹿城区法院就受理了这么一起案件。阿公与阿婆在他们女儿还只有11岁时就离婚了,阿婆取得抚养权。自此,阿公就从未探望过女儿,也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最后当阿公年迈时感到情感稀缺、有时不能照顾自己,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向法院告女儿,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
法院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支持阿公的诉求自然是依法办事,在法律上完全是站得住脚的。该部保障法出台的初衷不仅是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更是为了当中国步入老年人社会时大力发展老年人事业的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及修订是有宪法依据的,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然而法院在审理这案件时却少考虑了宪法中的另外一段话和另外一部法律。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遗憾的是这位阿公在以上宪法与法律中没有做好,在女儿还只有11岁与阿婆离婚后,既没有支付法院判决的应付抚养费,也没有去探望过女儿。阿公的作为有无深深地伤害了自己女儿的内心,从而与女儿的感情疏远?
有时赢了这个官司,却往往在情理上有点亏欠。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当初未成年人的女儿也是有权利向法院起诉阿公要求依法支付抚养费。虽然现在女儿早已是成年人了,过了起诉的阶段与期限,但阿公当初没有尽到义务和履行法院的判决确是事实。
法是要建立在情理之上的,这样的法才具有权威,这样的法才值得更多的人去信仰。但当几种特殊情况都交织在一起时,法突然与情理产生了冲突。这让当初制定这些法的人都可能始料不及,也凸显了法的一点缺陷与不完美。
常回家看看本属于家务事,却在法律的介入下有了点突兀的感觉。甚至当法与情理产生了冲突时,作为晚辈的子女该如何做呢?法院虽然做出了判决,人们的内心却并没有这么快做出判决。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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