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广告牌安全无人监管:有权审批为何无权监管?
核心提示:吴建胜认为,审批权和监督义务应该是相对应的,既然城管部门接收了审批权,就要履行监督义务。
温州网6月17日讯(记者 戴玮)6月6日,市区人民中路两家相邻店面的店招突然一起坠落,砸伤了3人。回顾近五年的社会新闻,不难发现温州市区的店招广告牌屡屡惹祸。除了砸坏车辆之外,还多次砸伤、砸残过路人,甚至在2012年夏天广告牌砸死一名妇女。然而在采访过程中,包括作为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多个部门都表示,店招广告牌安全不是自己的监管范围。
6月17日,温州市人大代表诸爱珍,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建胜,温州大学行政管理系、社会学专家徐旭东,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指挥中心主任叶建文作客《代表在线》,谈一谈头顶上的安全。
城管:店招广告施工监管无法可依,求支招
此前在市区人民路4块店招广告牌突然坠落砸伤人,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党组成员、指挥中心主任叶建文均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据他分析,这些广告牌的突然坠落都因施工不当造成。
叶建文说,施工者用的是容易被腐蚀的木料,而且设置新招牌之前,并没有拆除老旧招牌,而是把新招牌直接钉在老招牌上。经过2至3次类似装修之后,一层一层叠加上去广告牌重量极大。虽然外表看上去很美观,但是里面早已脆弱不堪,这在城管队员的日常巡查中是极难发现的。
可是叶建文表示,现有的各项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店招广告牌施工者采用怎样的材料、怎样的工序制作店招,同时也没有要求店招广告牌进行联审、安全鉴定,因此城管部门虽然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但无法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干预。
“审批当中我们想尽了办法,用承诺书的形式进行提醒,用钢架结构去做。但是在施工过程中,我没有职责也没有权力监督他去这么做。不照做的话就不允许商家施工?这是违法的。我想通过三位嘉宾给我们出出主意,让我去怎么管理?”
人大代表:参考其他城市监管模式,根据我市情况再补充
诸爱珍说,叶主任提到脱落的危险都出在广告牌的“设置”,而《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设置”二字摆在首要位置。商家的这种不安全设置,城管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毫无理由推脱,无论如何应该加强监管。
诸爱珍认为,按制度管理,有法律就依法,没有条例就应该想方设法去制定。如果一些条款细节方面不详细,个人理解有不同的,只能说在今后的工作中请示市政府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人大政协律师界的专家,逐步来进行管理办法的细化。
“关于法律条款细节问题无法可依,这是目前比较普遍的问题,店招广告牌相当普遍,安全隐患也普遍存在。建议执法局抓紧参考其他城市的监管模式、技术指标,再根据温州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人大、政协和专家可以进行论证,对于空缺的部分进行补充,让今后的管理有法可依,老百姓的安全有保障。”
律师:有权利进行审批,就有相应的监督义务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建胜认为,审批权和监督义务应该是相对应的,既然城管部门接收了审批权,就要履行监督义务。
吴建胜说,城管部门平时可以对有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进行立案调查或者罚款,这就是监管。但是执法方式也有不同,分为动态执法和静态执法,是坐在办公室监督?还是设定一个巡查制度?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那就是各个部门自己的事情了。
对于城管部门提到的店招广告牌安装没有一个技术标准,吴建胜认为小型广告不是技术性很高的难题,市级职能部门应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地照本宣科执法。吴建胜建议执法部门可以自己拟定技术规范,上报上级审批。
“执法局在这个方面,要有一定的紧迫感,势在必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你们有监管义务。”
学者:一些部门对审批权很迷恋,对监管义务很迷茫
温州大学行政管理系、社会学专家徐旭东首先不同意叶建文的看法,文件规定只针对大型的户外广告进行安全监管,没有涉及店招广告牌。他认为,这是部门的曲解。
徐旭东还补充,法律条例可能有不够明确的地方,给了部门推卸责任的机会。从建设性方面来讲,审批权在城管部门手里,审批的时候明确告知,不能在原来的广告牌基础上再去设置广告牌,不然不给批;或者做一个数字化的记号,几月几号谁在什么地点做了店招广告牌,过了多长时间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了,列出来城管员去排查一次,都是可行的方案。
徐旭东说,目前很一些部门对监管义务很迷茫,对审批权很迷恋,但是监管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所以很多部门会找理由推诿。平时监督督促,动态的过程他们不愿意干,因为这确实是非常累的活。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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