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批遭要挟案开审 当事人起诉城管“乱作为”

来源:温州网作者: 戴玮 2015-07-24 09:31:35
核心提示:原告认为两份红头文件不属于地方性法规,无权对与原告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规定,它们强制规定设置市级联审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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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鹏/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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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7月23日讯(记者 戴玮)今年6月,温州“5日办结的广告审批 半年未有结果”事件经《代表在线》曝光后,引起国内各大媒体关注。近日,温州博闻广告有限公司再次将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告上法庭,并提请审查两份“红头文件”的合法性。7月23日下午,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副局长郑向远出庭应诉。

  原告:未在法定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违法

        审查两“红头文件”合法性

  原告(广告公司)向法庭请求事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确认被告(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要求确认《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城法发[2014]74号文件》中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前应通过布点方案市级联审的“合法性”。

  原告在法庭上指出,2014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正式提出设置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申请,被告受理后至开庭时一直未向原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针对两份“红头文件”,原告认为它们在温州取得立法权之前颁布,因此不属于地方性法规,无权对与原告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规定。它们强制规定设置市级联审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被告:法定期限内已经做出回复

        前置审查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被告坚持己方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做出法定回复,在原告提交广告牌审批申请后的法定时间内,被告电话告知其领取暂不做出许可的决定,但原告一直拒绝签收。庭审当天上午(2015年7月23日),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将一份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的不予许可决定书交到原告手里,原告拒绝签字。

  庭审中,被告并没有对两份“红头文件”做过多的解释,只是称两份文件为上级单位下发,行政审批中应当遵守上级指令。

  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前要进行专家联审,并要温州市规划局出具意见的情况,被告认为这是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应由规划部门对户外广告牌进行专项规划审查。

  在审判员询问,对户外广告布点设置市级联审是否为行政审批的规定流程时,被告没有做正面回答,只是说“有所关联”。

  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请求。

  插曲:被告对原告偷偷录制的证据合法性有疑议

          被告坚决反对原告当庭播放录音

  开庭前原告自带了音箱设备,庭审举证阶段,原告向法庭请求播放原告之前在与被告审批人员接触中偷偷录下的录音,以证明被告在审批中故意设置前置条件以阻碍户外广告审批程序的正常进行。对此被告坚决反对。

  被告认为,原告的这种偷录音频、视频的行为涉嫌违法,因此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议。

  但原告认为,录音场景是在工作时间的政府机构,且录音并未对任何人和机构造成危害,因此合法性不存在问题。

  就这一问题双方在法庭上也争执了许久,最后审判员拒绝原告当庭播放录音的请求,但允许其将录音内容读出来。

  当天下午庭审结束,合议庭未当庭作出宣判。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戴玮|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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