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会所属业主还是属房开 法院:谁投资谁收益
温州网讯 小区会所的所有权,究竟归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归房产开发商所有?备受关注的温州市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诉房产开发商一案于近日有了新的进展,法院认为该业主大会主张对小区会所享有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宣判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昨日,该业主大会表示不服,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
嘉鸿花园业主大会是2013年3月由鹿城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去年10月10日,因小区会所的权属问题存在争议,该业主大会将房产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小区会所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它也成为全国首例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起诉房产开发商的案件。
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市规划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对嘉鸿花园开发建设的批复中,核定会所面积为2410平方米,后市建设局关于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中,核定会所面积为2530平方米。此后,房产开发商开始销售房屋,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18条第5项中约定“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幼儿园、地下车库、会所的产权归出卖人所有”,第14条约定“承诺监控系统、小区绿化、会所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九个月之内达到使用条件”。同时,合同附件二中对该商品房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进行了说明,其公共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公共通道、消防楼梯、电梯井、底层电梯大堂、管道井、外墙等。
2006年开始,房产开发商陆续向业主交付房屋,但双方因小区会所5-6幢102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的权属产生纠纷。业主将小区会所当作文娱活动场所占有和使用,而房产开发商则在去年1月向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对小区会所进行所有权登记,市房屋登记中心受理申请后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大会对小区会所主张享有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根据房产开发商的立项、报批材料和市规划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政府文件批复,小区会所系配套设施,为业主提供配套服务。但即便小区会所作为配套设施,涉及的是它的功能和使用性质,不是权属的确认。目前,在相关法律法规对小区会所没作明确界定、对权属没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关于小区会所的权属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确认。
其次,房屋价格高不能推断小区会所系业主所有。庭审时,业主大会一方以房屋售价高于周边小区商品房为由,主张小区会所建设成本已纳入房屋售价中,并据此推断小区会所属业主所有。但法院认为,房屋属于市场流通商品,其售价受特定产权内涵、权利义务和市场供需状况影响,而非仅由成本确定。
第三,小区会所由房产开发商投资建设,且其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对小区会所的权属有明确约定,合同同时约定公共部分分摊面积不含小区会所,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小区会所权属问题达成合意。
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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