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第十届第五次会议第001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作者:2016-07-13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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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市政协第十届第五次会议第001号提案的答复函

  陈亚东委员:

  你在市政协第十届温州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加强我市居民小区电梯安全运行管理的几点建议》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电梯使用宣传问题

   每年,我局通过电视、广播、出租车、公交车等媒体,向全市人民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安全乘梯、文明乘梯等宣传。去年我局制作特种设备安全宣传画册、视频等宣传资料,免费发放各类宣传资料7000余份。持续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三进活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百题竞答”活动。鹿城、苍南、洞头等地专门对物业公司人员进行培训,要求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文成集成电梯使用登记证、管理人员证、维保计划、维保卡等于一处,悬挂在电梯显著位置,让群众参与监督。继续实施了企业万人免费培训工程,2015年全年免费办班39期,共培训3669人。今年我局创新宣传方式已印发温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简报三期,“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展了以 “质量提升、共促发展”为主题的“3.15”系列宣传活动。平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护航‘G20’ 普法在行动”主题宣传活动;我局联合瓯海质监局在瓯海实验小学龙霞校区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常识;苍南县市监局采取开展了“电梯安全宣传周”活动;特检院开展了“96333应急处置中心开放日活动”、电梯检验检测实验室开放日”和水(介)质检测实验室开放日”等一系列实验室开放活动。当前,我局正在着手制作文明乘梯宣传视频,准备通过BRT、公交车等载体对我市大众进行宣传。通过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安全常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普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四会”(会辨识常见特种设备危险源、会发现特种设备常见隐患、会安全使用乘坐特种设备、会正确应对特种设备突发情况)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障、参与监督和自我防范能力。

  二、关于强化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问题

  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规定,每年各地质监部门均会对8%左右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全面检查,针对部门上报、投诉举报、检验上报的隐患和重大节假日前,及时组织专项检查。以“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有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为基本要求对企业进行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法》也有明确规定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讨论稿)》反馈意见时,我局提议增加电梯管理的内容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如: 1.物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宣传、培训和教育;2.每个住宅小区确保24小时至少有一名专业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协助处理电梯故障和应急救援事宜;3.规范档案管理,建立一梯一档;4.物业要监督维保人员的维保质量和维修记录,提高电梯一次检验合格率。

  另外住建委对加强物业单位的使用管理责任给出的会办意见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每日巡查,保障日常维保资金落实,严密组织、严格监督维保单位切实做好电梯日常维保。

  三、关于老旧电梯的报废更新问题

  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市特检院对检验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实施复检,只有检验合格的电梯才能继续投入使用。针对检验发现电梯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特检院会给出改造和更新建议。如果使用单位对电梯实际使用情况或电梯质量有疑问,也可以根据《温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安全技术评估,评估结论可作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依据。为配合《温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2013年7月,市特检院制订了《电梯风险评价细则》,已全面开展老旧电梯和高风险电梯的安全评估工作。今年省质监局已经下拨58万电梯安全评估专项资金,我局将充分利用这些资金,将其用在刀刃上,首先免费开展对我市的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进行安全评估。根据《温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等需申请维修资金的,使用单位凭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估报告作出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相关部门不得因维修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问题造成电梯停运或带隐患运行。

  另外,住建委对老旧电梯的更新和经费保障问题给出的会办意见是:加强行业监管,将电梯安全检查作为物业服务达标检查的必查内容,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积极配合对电梯使用安全的执法检查;确保应急维修资金及时到位,对发生电梯故障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停用故障电梯,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质监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报告,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的方式,直接申请使用应急维修资金对电梯立即进行更新改造。对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配合属地政府组织多方筹措或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平摊解决维修、改造经费。

  最后,感谢你对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缪聪颖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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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李思思|责任编辑: 黄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