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转让的网店被告侵权 原店主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温州网讯打开网站、搜索商品、点击购物,只需简单几步就能够在网上完成交易,网络购物在我们生活中已经变得十分常见。
近日,媒体“律师零距离”微信公众号收到了一些关于“网购”方面的法律咨询:网店未过户直接转让给其他人,事后网店发生侵权,原店主需要承担责任吗?卖家自称标错价,买家需要补齐差价吗……
本期《麻辣问答》,我们选取了其中四个问题,请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乃财为你解答。
A已转让的网店被告侵权
原店主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市民徐先生咨询:我之前做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服装网店生意,好评率做得高,网店级别也高。之后我转行不做了,但是又觉得苦心经营的网店不要了很可惜,就把网店转让给了别人。因为网店没办法过户给非亲属,所以注册登记人仍是我。没想到后来有人起诉我侵权,说我的网店盗用其商标。可是实际开店者已不是我,我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原店主与实际经营者
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用的是实名制认证规则,一旦实名注册网络店铺后便无法进行更名登记。对消费者而言,店铺的信誉是取决是否消费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随意转让,那么店铺在诚信、质量、责任承担等方面就不能得到保障。现如今支持的店铺过户类型仅为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离婚)、死亡继承,不支持其他类型的店铺过户,而且办理上述转让必须凭借司法文书确权认定。
虽然徐先生将自己的网店转让给别人,但因为无法办理过户变更登记,网店的注册登记人仍然为徐先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所以徐先生虽然不是实际经营者,但实际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造成侵权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徐先生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事后徐先生可以向实际经营者进行追偿。
B家里闲置太多过期化妆品
可以把它们放网上卖吗?
市民林女士咨询:我是“剁手族”,买了一堆化妆品,可是很多还没开封就过期了,闲置在家里真的很可惜。这些都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品牌化妆品,像口红、散粉之类的,过期一两个月我感觉没什么不同,可以继续用。请问我可以把这些已经过期的化妆品放在网上卖吗?
销售过期商品属违法行为
造成损害将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观点:销售过期商品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林女士将过期化妆品放到网上卖,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另外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消费者可以据此向商家进行索赔,销售过期商品,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价格或服务费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果造成使用者人身损害的,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C网店标低了商品价格
顾客需要支付差额吗?
市民魏先生咨询:我之前在网上下单,发现一家电器网店正在低价促销,其中一空调的价格比市场上划算,便立即下单买了两台。可后来,客服告诉我说商品价格标错了,这样的售价连成本都不够,要求退款不发货,如果我还是要买这两台空调,就让我补差价。这明明是卖家的错,为何要我来买单呢?
确认订单后买卖合同已生效
合同撤销必须经过法院认定
律师观点:网上电子交易其性质亦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电器网店标示价格、数量等信息促销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属于要约邀请,魏先生希望购买空调而拍下订单可认定为要约,在电器网店确认订单后,双方买卖合同已经达成生效,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解除、撤销合同。
电器网店表示商品价格标错了,是否可根据《合同法》规定中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订单呢?个人认为,网络销售中不乏超低价促销活动,这正是网购吸引消费者的原因之一,而且电器网店已经明确标示低价促销,所以不能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判断合同成立的合法性。再则,合同撤销也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定撤销,电器网店擅自解除合同就不符合程序规定。
D购物网站规定了管辖权
消费者得跑到外地起诉?
市民赵先生咨询:我在网上购物遇到纠纷,想起诉该购物网站要求赔偿。我查询该网站的《服务条款》,里面写着“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提请该网站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果这样,我要额外承担差旅费用和时间成本,明显不合理。请问我能在自己所在地提起诉讼吗?
从消费者角度出发
在原告所在地受理更合理
律师观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在内的互联网公司与用户往往通过订立协议管辖条款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也造成了全国各地的网购消费者提起诉讼只能到交易平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由此带来不便。
如果赵先生想在自己所在地提起诉讼,就要确认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是否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如果没有明确提示,可认定该管辖权约定无效。但是,由于“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认定标准颇为主观,造成各地法院司法裁判标准不一致,较难统一落实。
综合考虑,在原告所在地受理,方便消费者维权,也降低了诉讼成本,显得更加合情合理。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